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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地纠纷律师:直接将拆迁补偿打入被征收人账户就等于是履行了补偿职责?
发布日期:2024-08-30点击率:116

  北京征地纠纷律师:直接将拆迁补偿打入被征收人账户就等于是履行了补偿职责?

  土地征收中,被征地农民如果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自然就会导致征收工期无限期的延期,此时极个别的征收方可能就会着急,但又受“先补偿、后搬迁”的牵制,所以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能尽快实现征收目的,就会先将被征收人不同意的补偿款在未经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打入其账户中,然后以补偿款已发放到位为由,对土地实施强制行为。那么,直接将拆迁补偿款或是征地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的账户中,征收方就算履行了补偿安置工作吗?

  显然不是的。

  从原则上来说,集体土地征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等费用,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就所有的补偿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然后征收方再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及时支付给被征收人。

  同样的,国有土地征收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安置补助费等也应当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然后征收方再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及时支付给被征收人,这才是征收方合法地履行了自己的补偿职责。

  换句话来说就是,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中,补偿款的发放一定是建立在被征收人与征收方自愿协商成功的前提下,即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而不是强迫,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很大的异议,且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也没有签订任何的补偿安置协议(或是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便将极低的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打入被征收人的账户中,这很明显是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这种行为显然是征收方想以此种方法来促进征地拆迁工作。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先建议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将补偿款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将补偿款打入账户中,被征收人最好先不要动用这笔补偿款,一旦动用,那么相关部门就会认为被征收人对补偿没有异议。正确的做法是,马上收集证据,尽快针对征收方的这种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如果征收方在被征收人不同意,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账户中,那么,法院可能也不会支持征收方的这种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指出:行政机关在未征得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关补偿安置款直接存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中的行为不是成熟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且该行为不意味着被征收人与行政机关就征地补偿事宜与行政机关达成一致意见,也并不阻碍被征收人因对补偿安置行为不服,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即使征地机关已经履行了给付补偿款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仍不交出土地的,也应通过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实现收回土地的目的。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侵害附着物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未与行政机关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行政机关虽然在实施了清理行为后将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费打至当事人的银行卡内,但并不代表当事人已经认可行政机关的行为。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表达的是,对于集体土地征收,就算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就算将补偿款打入了被征地农民的账户中,征收方若想尽快实现征收目的,也应当要对被征地农民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而不是直接强制清除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直接将补偿款打入被征收人的账户中,或是直接实施强制清除、强制拆除,显然是不成熟的表现。这种行为,既不利于征收方推进征收工作,同时也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让其失去公信力。

  所以,还是建议大家能够依法行政,和谐征收。当然了,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在征地拆迁中,一旦遇到相关部门违法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定要注意,可以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针对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