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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拆迁律师:房屋不知道被谁给拆的,不知道以谁为被告起诉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复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极个别的征收方在实施强制拆除房屋时,不仅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也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就直接组织人员拆除了被征收房屋,有的强制拆除行为甚至还是在被征收人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
房屋被违法拆除以后,如果被征收人不知道是谁拆除的,且房屋被违法拆除以后也没有人认领,那么,被征收人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要以谁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呢?或者说如何确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呢?
关于此问题,最近最高法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的批复中就进行了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强制拆除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未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不明确的,可以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且能够确定适格被告的,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者依职权调查后,仍不能确定适格被告的,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视情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并裁定中止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一年起诉期限,应当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被告主张原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及实施主体之日起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从最高法回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房屋被违法强拆之后,如果没有人认领强拆行为,被征收人也不知道是谁强拆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以作出相关文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强制拆除决定)的主体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20)最高法行申9923号的判例中就明确指出过,通常对于法律行为,因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前置性程序行为,如违法建筑的认定、限期拆除的通知、强制拆除的决定等,行政机关在作出并送达相关决定后,当事人在期限内不履行拆除义务,房屋被强制拆除的,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对于在房屋被拆除之前,被征收人既没有收到相关文件,也不知道是谁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况下,建议被征收人可以先收集对自己比较有利的一些证据,如果现场照片、录像,还有一些相关部门下发的前期征收文件,然后马上报警,让警察针对强拆先立案调查,如果警察出警并立案调查了,对于后续的调查情况要持续跟紧,通过警察弄清楚了强拆主体之后,再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什么文件也没有收到,且强制拆除主体一直不明确的,可以以被征收人当下收集到的相关证据,且这些证据能证明是谁强制拆除了房屋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9923号判例中作出的要结旨,对于事实行为,因无法辨明谁具体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通常采取推定行为主体的方式,人民法院根据初步证明材料并依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相关法定职权,推定房屋被拆除的受益者为被告。已经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强制拆除实施主体的,仍应以该主体为被告,不再适用推定原则。
而对于起诉期拆,该答复中也作出了明确答复,一般情况下房屋被强拆之时,被征收人知道,那么这六个月的起诉期限就从被征收人知道的这一天起计算,如果房屋被强拆时,被征收人不在场,也不知道,该起诉期限则是从被征收人知道房屋被强制拆除之日起或是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房屋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一旦遇到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部门下发的一些文件,日后若房屋被强制拆除,那么,这些就可以作为呈堂证供提交给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