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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自行拆除没有手续的房屋,相关部门是否需要给予补偿?
在拆迁中,无证房屋基本上都会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在房屋被认定为违建之后,当事人一般情况下会收到一份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这样的文件,该文件中会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房屋,实践中,一看到这样的文件,个别的当事人则会按照该决定书中的要求自行拆除房屋。那么,在拆迁中,自行拆除无证房屋有没有补偿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一点,无论房屋是合法建筑还是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在认定之前都需要先实地调查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房屋的始建年限,房屋用途以及房屋面积等,不能仅凭几张航拍图或是别人的口述就进行认定。
尤其是在征地拆迁中,对于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房屋,相关部门必须要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就需要对这类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在认定之后,如果该房屋确实是违法建筑的话,那么征收方可能就会作出不予补偿的决定,但如果是合法建筑,则需要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当然了,未经登记的房屋若确实是违法建筑,那相关部门也不能说拆除就拆除,而是需要严格落实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比如在立案调查后,依法作出相关的法律文件,如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或是通知书,书面的催告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以及救济权等,若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针对相关法律文件采取法律措施的话,那么相关部门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若是没有权力拆除的部门,还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可以实施拆除,否则拆除行为就是不合法行为,就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过,实践中我们会遇到这种情况,就是个别的相关部门在对未经登记的房屋未进行过任何调查、认定,且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还对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了信息采取包括房屋的面积、结构以及房屋性质等,可是此后在种种原因的情况下,被征收人自行拆除了房屋(被征收人拆除房屋之前,相关部门并没有依法作出相关的法律文件,且也没有要求相关单位或是被征收人拆除房屋),被征收人拆除房屋只是为配合相关部门的建设。那么,此时相关部门是否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呢?
首先,相关部门在被征收人拆除房屋之前,就已经上门采集了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信息,从这一点上来看,征收方实际上是已经认可了该房屋。
从实践征收过程中来看,未经登记的房屋能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该房屋是因历史遗留问题原因造成的,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因历史遗留问题原因造成的,那在遇到拆迁时,相关部门不仅不可以简单地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且需要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认定,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
另外一种则是房屋是招商引资项目,也就是说,如果是因招商引资造成的,从原则上来说,即使该房屋没有相关的产权手续,那么被征收人对该房屋也是具有一定的信赖利益的。
言简意赅地说就是,如果是在这种情况下建成的房屋,无论有没有证,相关部门因当地规划将此房屋征收的,即使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自行拆除了房屋,那么相关部门也需要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不能以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房屋,或是拆除行为发生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而否定二者之间的关系。
总之,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在此过程中遇到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不予补偿,或是以拆违促拆迁、以拆危促进拆迁的行为,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及时对相关部门作出的文件进行审查,并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依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