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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房屋被强拆以后,作为被征收人应当要及时地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要求征收方因强拆给自己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赔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赔偿,装修费、搬迁费以及企业拆迁期间产生的人工费、水、电等费用。
也就是说,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以后,被征收人应当要在自知道强拆行为发生之日起的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往往对房屋强拆之后立马维权引不起重视,往往认为反正房屋是被他们强拆的,他们迟早都得给自己赔偿,所以便不采取任何措施进行救济。
近日,就有一位当事人通过平台咨询凯诺律师说,自己家的房屋在20多年前因修路被征收了,但由于拆迁补偿不合理,每平方米只有100多元,所以便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后来,相关部门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完成征收工作,便在什么文件也没有作出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自己的房屋,之后自己找相关部门协商,但相关部门拒不协商,也拒绝给予任何赔偿,而且到现在自己什么赔偿都没有拿到。那么,20多年前,房屋被强制拆除,现在还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我们来看看法律法规上是怎么规定的。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此以外,被誉为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中也有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诉讼期限只有6个月,所以,如果超过6个月,甚至已经超过了20多年,那么原则上来说,可能很难再通过诉讼这个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再次提醒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问题时,尤其是房屋被强制拆除以后,只要自己已经知道了强拆行为的发生,那么起诉时间就一点一点的在流失,因此,在征收方没有履行赔偿职责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给自己造成无法起诉维权的局面,一定要及时地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在强拆发生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要求征收方给予赔偿。
当然了,房屋被强拆了20多年,究竟还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其的诉求还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还需要结合当事人具体的情况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否则就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侵害。
总之,征地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被征收人对一些细节不够重视,对救济期限不够重视,那么自身的合法权益必然就会有所损失。因此,大家在征地拆迁中遇到问题时,一定要赶快咨询专业律师,让专业律师指导自己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