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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是龙南县某村村民,其在该村有一处房屋。2011年,当地因建设人民医院被征收。廖某某原本是非常愿意配合征地拆迁的,但由于拆迁补偿不合理,且多次与相关部门就补偿事宜未协商成功,便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2013年2月,相关部门为尽快拿到土地,完成征收工作,便将廖某某的部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且对廖某某作出了拆除违法建筑房屋的通知。同年3月,相关部门在未履行《行政强制法》中的有关规定下,既未对廖某某进行催告、未对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且未告知其相关救济权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廖某某的违法建筑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同时对拆迁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也进行了部分拆除,导致该房屋直接丧失了正常使用功能。
面对这种情况,廖某某认为相关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的合法权益。所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廖某某随后便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相关部门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针对本案,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相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未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后,一直没有提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证据,应认定相关部门拆除廖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最终法院判决相关部门拆除廖某某的行为违法。
廖某某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获得胜诉后,廖某某随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不过,经过协商,廖某某与相关部门就强制拆除房愫造成的损失及拆除其他全部房屋达成了和解协议。
在实践征收中,相关部门以违法建筑为由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情况非常的多,但是,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不是相关部门口头上就可以认定的,必须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依法认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相关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应当要对违法建筑先进行调查、认定。也就是说,立案、调查是第一步,相关部门不能因没有证或是仅凭航拍图就直接跳过这一程序,直接认定该房屋就是违法建筑,这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次,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完成立案、调查等程序之后,需要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那么可以进行申辩,在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之后,如果相关部门还认为该房屋是违法建筑的话,那么应当要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要有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也就是说,即使房屋确实是“违建”,相关部门也不能说拆就给拆了,不给当事人留救济期限。
实践中征收中,如果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之后,被征收人并没有收到任何的文件,或是收到的文件中没有救济方式及期限,那说明相关部门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是未完全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等,此时被征收人则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除此以外,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后,相关部门在强制拆除违建之前,还需要依法履行告知、催告等程序,如果未履行这些程序,其强制拆除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总之,凯诺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违法建筑不是想拆就能拆,想怎么认定就能怎么认定的,实践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在未履行任何程序的情况下,就强制拆除了房屋,那么被征收人应尽快收集证据,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