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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在衡阳市有处房屋,房屋使用性质为商服。2015年,相关部门为了推进小城镇建设,决定对该公司的两处房屋进行征收,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成立了一个建设项目协调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要求以镇政府为主体。
但在征迁过程中,因拆迁补偿双方一直未协商成功,于是,同年9月,xx镇下的18个村组自发成立了一个庙会,后庙会负责人在报请镇政府同意后,组织村民强行拆除了案涉公司的两处房产,此后该地被建成居民文化生活广场。
房屋被拆除后,该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请求相关部门因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的一切损失。
针对本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相关部门开展的项目无论是建设开发还是旧城改造,均应先作出征收决定,确定负责征收的部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布,同时告知被征收人相关的权利义务等。但是相关部门仅采取成立项目协调指挥部和召开会议的形式,将复杂的征地拆迁工作简单地交给下一级有关部门执行实施。
可是有关部门却为了完成任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规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默许其他组织和村民违法强制拆除案涉合法房屋。在房屋被拆除后,将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开发建设成了文化广场,虽然相关部门与该公司就房屋赔偿进行过协商,但是始终没有达成协议。但也由此可以推定,相关部门为实施本次强制拆除的主体,所以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标准,由于相关部门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所以未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现房屋已民经被拆除,且年久失修,弃用多年,因此,应对涉案房屋项目下的国有土地予以赔偿。可以在照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中的标准对该房屋所占土地予以确定计算赔偿。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并判决相关部门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赔偿该公司xx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相关部门与该公司均提出了上诉,可是让人没有想到的是,一审判决在二审中竟然被二审法院给撤销了,并且还驳回了涉案公司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相关部门并未对涉案房屋所在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
随后,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那么,再审法院会不会支持其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呢?我们来看看再审法院是怎么说的
针对本案,再审法院认为,关于强拆主体,由于涉案公司在具体征迁过程中并没有见到过征收决定等文件,所以无法通过文件署名来认定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但是相关部门作为负责该项目的行政机关,在未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收,未依法定程序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搬迁,是造成该公司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主要原因。
因此,结合案件整个具体情况来看,虽然涉案房屋是由庙会成员拆除,但并不表明庙会成员个人应当以民事主体身份承担强制拆除的法律责任,而应当认定系职权与非职权主体在征收拆迁中基于共同意思联络、共同参与下实施的强制拆除。村委会、庙会等组织仅仅只是相关部门的行政辅助者,犹如其“延长之手”。
所以,在相关部门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来证明其与强制拆除行为完全没关系的情况下,可以推定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在相关部门的主导下实施的,其系涉案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再审法院撤销了二审判决,支持了涉案公司的诉讼请求。
凯诺律师最后提醒大家,不管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不管是什么征收项目,都应当要依法发布拆迁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在没有见到这些文件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自己的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