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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强拆时有发生,但是在强拆发生时,有的被征收人会在情急之下,在没有任何相关部门帮助的情况下,上前阻拦强拆行为的发生,比如挡在挖掘机前,不让其推毁房屋,再比如撕扯相关人员,试图停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等。有的相关部门在劝说其无果的情况下,会反向报警,而有的警察也会在没有弄清楚来龙去脉时,直接将被征收人带走行拘。
那么,面临房屋被强制拆除,被征收人上前阻止强拆行为发生的行为是否合法呢?公安局能以被征收人上前阻止强拆为由,对被征收人予以行政拘留吗?我们来看看法院一般都是怎么判的?
李某某在当地租了农民的土地进行青蛙养殖。2017年,当地因建设(修路)需要征收李某某租用的承包地。随后,双方就补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可由于补偿标准太低,李某某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其也没有领取征收补偿标准,虽然就补偿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始终没有协商成功。
由于补偿标准没有协商成功,于是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便想到了一个办法——强拆。2017年,相关部门开着挖掘机准备强拆养殖基地,但被李某某上前阻止了,由于当天的强拆被李某某阻止,次日下午,施工单位又开始第二次强拆,针对强拆,李某某又再一次地站在了挖掘机的前面,阻止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针对李某某阻止强拆的行为,相关部门在劝说无果后,便报了警,随后,李某某等人便被传唤,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李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但是一审、二审结果却不尽如人意,法院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李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施工单位的生产秩序。
一、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李某某申请了再审,那么再审法院是否会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呢?
针对本案,再审法院认为,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时,为保全自己的权益,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或是相关部门不作为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系自助行为,属于权利的自力救济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且不超出合理限度,不受处罚。
本案中,相关部门在征收集体土地中,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就对养殖场进行强制拆除、掩埋、推平等,那么其行为显然超越了法定职权,违反了法定程序。面对相关部门可能严重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李某某用身体阻止施工,是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由于该行为事出有因,行为人的行为保持了必要的克制和限度,所以,可以批评教育并引导其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应该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最终法院撤销了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公安局在收到判决之日起的十日内,支付李某某人身自由赔偿金xx元,且以适当的方式向李某某赔礼道歉。
实践中,类似于这样的案件有很多,但是不管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县政府、管理委员会,又或者是镇政府等部门,都没有权利强制拆除房屋,其只能按照法律上规定的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旦擅自强拆、强征,那么因违法强拆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就需要自行承担。
当然了,凯诺律师最后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强拆、强征时,咱能保持冷静就得保持冷静,千万不要为了不顾自身安危上前阻止,如果遇上那种野蛮的强拆,那出现两败俱伤的可能会非常地大,所以,就算是为了自己人身安全,咱也要冷静面对,以合法有效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