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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五条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征收方需要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虽然,此规定中没有明确有违约责任这一事项,但是等却已经足够说明了,凡是对被征收人利益产生影响的事项,都需要白纸黑字的明确协议,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也不例外。
但是实践中,拆迁方在制定拆迁协议时,往往会选择性地忽视掉这一项,也就是说,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的协议中,往往没有“违约责任”这一项。可是,凯诺律师要说的是,有没有明确违约责任这对被征收人来说非常重要,在拆迁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可以约束征收方按时履行自己的补偿义务,同时有了违约责任也是保障被征收人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拿到拆迁补偿最好的一种方式,一旦没有违约责任,那么征收方就会以此为由逃避违约责任。
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查看协议中有没有“违约责任”这一项,如果没有可以要求他们加上。那么,对于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协议中没有明确违约责任的,征收方要是违约不履行协议,是否就代表着征收方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了呢?
当然不是。
根据《合同法》中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在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32次法官会议纪要中也指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后,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也不排除人民法院可以就行政机关的违约责任判决金钱赔偿。
那也就是说,即使拆迁协议中没有明确违约责任,只要征收方存在违约的情形,其也应当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仅凭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对于违约责任的标准应当要如何认定呢?
一般情况下,如果拆迁协议中有详细的约定,那么可以按照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没有约定,原则上来就应当要按照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对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所以,凯诺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除去我们开头所说的那些事项,违约责任也要白纸黑字的明确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里,这也是为了避免他们日后出现违约、毁约等情形,同时也是督促他们按时履行协议义务最好的一种方式。
征收方违约不履行协议怎么办?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拒绝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或是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拿到全部的补偿款,或是安置房,那么作为被征收人,请一定要及时地收集证据,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给对方先以律师函的方式施压,倘若征收方无动于衷,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继续履行协议义务,或是要求变更补偿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