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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关于旧城改造,知道这几点就够了
发布日期:2021-04-20点击率:596

  这两年,国家为了能够让老百姓有更好的居住环境以及提高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大力推崇了旧城改造项目,但因不少人是初次遇到这种形式的拆迁,所以对旧城改造程序是非常的陌生,更不知道自己能够获得多少补偿。

  因此,经常有人打电话来咨询凯诺律师什么是旧城改造、旧城改造能补偿多少等之类的问题。针对这样的问题,凯诺律师就简单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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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旧城改造?

  所谓的旧城改造是将城市中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造。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3〕450号)的规定,旧城区改建具体包括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平房区院落修缮、危旧房改造(不含解危排险等紧急情况)、城中村边角地环境整治等项目。

  根据以上的条例来看,大家可能会很有疑问,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是一样的?

  凯诺律师简单的为大家普及一下,旧城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在名义上是有不同之外的,而且旧城区改造和棚户区改造在实施程序上也略有不同,对于旧城区改造是否包含棚户区改造,这在各地都不尽相同,有的地方在实施旧城区改造时也包括了棚户区改造比如北京。

  旧城改造是新一轮城市发展详细规划的重要内容,又是集约利用城市土地,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重要途径,也是使城市结构布局不断合理,并完善城市不同功能所必须采取的措施。国家旧城改造的政策反应了城市发展又建立了人们完善的物质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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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城改造过程中要注意哪些?

  旧城改造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我们要对旧城改造要有一定的认识,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些征收方为了追求拆迁的效率,或是尽早获取利益,往往实行千篇一律推倒重建的方式。

  对于这种方式,在改造过程中不仅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浪费,还会导致形成过度开发、土地滥用、环境恶化等生态问题。

  旧城区改造是民心工程,只有得到被拆迁人的认同,才能顺利的进行实施。因此,在旧城区改造过程中,征收方应当透明化和公平化,这不仅能提高旧城改造的工作效率,还会深得民心,更会让一些比较抗拒旧城改造的老百姓变得积极主动。

  除此之外,在实践过程中,被拆迁人还要注意征收方在改造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旧城改造首先要符合一系列规划,还要提前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且根据意见来修改及完善补偿方案之后才能由市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国务院《征补条例》第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其次在2011年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旧城改造绝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被征收人一旦发现此次改造并不符合规划,那么就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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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城区改造补偿包括哪些

  旧城区改造补偿包括房屋的补偿、周转补偿费以及奖励性补偿费。

  房屋补偿费,是用于补偿所有权人的损失,已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但要注意,该区域内的房屋价值本身和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征收方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标准来实施拆迁的话,被拆迁人是有权参照周边市场价获得补偿。

  对于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周转补偿费也就是安置过渡费,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通常征收方给的都是期房。所谓期房就是有一定期限的房子,而此时被征收人就需要在外租房了,不过要注意的是周转补偿费应当按安置人口来计算。

  奖励性补偿费,这种补偿费想必大家都明白,就是用于鼓励被征收人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人的。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无论是旧城改造还是棚户区改造,都涉及到自身利益,如果补偿不合理或是征收方存在程序上的违法,那么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签协议的。

  且如遇到违法强拆,要及时的报警,同时保存好改造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对强拆现场要进行拍照。及时咨询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