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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权益是依法征收的前提。但是在实践征收过程中,竟然有许多的被拆迁人对征地拆迁信息一无所知,有的甚至都不知道自己承包的土地是何时被征收的,关系到被征收人利益的征收,征收方的这波操作让不少人心痛。
近日,有一位浙江的当事人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张先生通过凯诺律师事务所的在线咨询平台说,去年年初开始有消息称,当地要修公路,要征收他们那的部分土地,后来他们又注意到,相关部门发布了拆迁公告,可是并没有安置补偿方案及其他的相关文件,而且没过多长时间,村委会就找他们谈补偿的事情,他们觉得补偿不合理,就没有签应与他们签协议,可没想到的是,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他们的承包地竟然被直接给占用了...
张先生的这种情况想必实践中有很多被征收人都遇到过,但是我国法律上对征收有着很明确的规定,下面凯诺律师整理出了关于土地征收十大原则的法律规定,希望广大被征收人能及时的发现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具有针对性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土地征收必须要办理农转用地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也就是说征收集体土地的,需要国务院或是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准文件,即征地批复。如果没有征地批复,那么该征收则是违法的。
2、征收必须要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
《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建设活动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成片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3、土地征收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实践中,如果征收土地的主体是镇政府或是村委会、街道办等没有权限的部门,那么同样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
4、征收土地的在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5、土地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至少30日
土地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实践中,这一点很容易被忽略掉,有的征收方在张贴几天后就撕掉,有的压根就不向被征收人、村、小组内进行公告,甚至都不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这其实是不合法的。因此,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6、组织听证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土地征收中,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可征收方没有召开听证会时,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可有权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7、补偿要公平、合理并及时的支付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所以,在补偿不合理或是没有及时支付补偿款时,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尊重村民意愿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公平、合理的补偿。
因此,在实践征收过程中,若征收方只给一种补偿方式,或是违背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那么被征收人可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及时的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禁止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10、禁止采取暴力手段逼搬被征收人搬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规定:“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停水、停电、强拆等违法行为在征地拆迁中早已司空见惯,所以,在面对这些违法行为要保障冷静,切勿以暴制暴,只有依法维权,违法行为才有可能会制止,否则只会两败俱伤。
凯诺律师最后要说的是,征收并不是一件小事,征收不仅仅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也涉及到国家的利益。因此,在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的前提下,还应维护好国家的利益,只有这样,那么征收才能顺利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