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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征收或是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难免会遇到因补偿偏低而拒绝与征迁方签订补偿协议后遭到强拆或强征的情况。被强拆、强征之后,有部分被征收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护权益意识比较高,所以会在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或强征行为违法。按理说,在确认违法拆迁行为违法之后,被征收人应当要及时地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赔偿。
但是实践过程中,却常有人在强拆行为或是强征行为确认违法之后便置之不理了,有的被征收人压根就不知道强拆之后还有申请行政赔偿这一码事,等过了几年才向有关部门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那么,确认强拆行为或是强征行为违法的几年后才起诉申请行政赔偿,法院是否会支持被征收人的诉求呢?下面我们通过贵州省高院的一起案例来为大家说一下。
陈女士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因未与征收方就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征收方便于2014年4月组织人员将陈女士的土地实施了强制征占。随后,陈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征收方强制征占其土地的行为违法。后来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制征收陈女士的土地行为违法。
但是在确认强征行为违法后,陈女士并没有及时的申请行政赔偿,而是在2019年4月才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赔,在相关部门没有支持陈女士的情况下,陈女士于2020年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征收方赔偿其每亩每年土地经济损失xx万元。但一审法院驳回了其的起诉。
陈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陈女士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单独申请赔偿,应当在确认违法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行使此项权利,其于2019年4月向有关部门提出赔偿申请,已经超过国家赔偿时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规定,陈女士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国家赔偿时效中止的情形,故陈女士提起本案诉讼确已超过国家赔偿时效,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另外,本案中陈女士主张本案应当适用二十年诉求时限,但是本案系强征行为违法后单独申请赔偿的案件,所以,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时效。因此陈女士主张应当适用的二十年诉求时限,系《行政诉讼法》中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期限,不适用本案的行政赔偿案件。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陈女士的上诉。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房屋被强拆或是土地被强征之后,除了要及时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拆或强征行为违法之外,同时还要及时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一般而言,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是,从《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来看,申请行政赔偿的时效一般只有两年。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把握好这个时间,千万不要拖延,也不要等着让征收方主动找你谈赔偿的事情,否则一旦过了这个法定期限,即使强拆行为确认违法了,那么到最后也有可能会因错过两年申请行政赔偿的期限而拿不到一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