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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的签订方为被征收权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是在生活中并非所有的房屋都是权属分明的,存在房屋所有权争议的现实问题,那么此时涉及到房屋被征收问题,该笔拆迁补偿款该如何分配?争议人又该如何维权呢?请看凯诺征地拆迁律师是如何解析的。
2015年12月6日,征收局与张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甲方(房屋征收局)征收乙方(张三)位于某盐场一间房屋及附属物,总建筑面积90.5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60.58平方米。乙方自愿选择货币安置方式进行补偿安置。随后,征收局将补偿费用给予张三,同时张三保证上述补偿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的所有权完全归其所有,无任何争议。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承诺上述房屋及附属物没有设置抵押或者其他担保行为,否则,按相应的法律规定执行。
随后,案外人李四以某征收局为被告,将张三列为第三人主张自身权益,李四在该案中诉称,其是某区盐场居民,拥有盐场处一房屋。2013年,某区政府对该房屋进行征收,在其与政府征收部门人员多次就补偿数额进行协商,未取得一致的情况下,2016年1月27日,其发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已经被拆除。经询问得知,某区房屋征收局以张三作为征收对象,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将房屋拆除。
李四认为,某区房屋征收局征收其房屋,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于是请求法院确认某区房屋征收局认定被征收范围所有权人错误,撤销某区房屋征收局与张三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判令某区房屋征收局向其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经过调查,某区房屋征收局明知李四与张三存在房屋权属争议的情况下,仅凭证人证言及某盐场的水电费缴费记录,即认定李四已将涉案房屋卖于张三,将张三作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那么,针对本案李四的主张是否可以的得到法院支持,以及征收局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在该案中,某区房屋征收局对涉案房屋实施征收时,该涉案房屋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某区房屋征收局在明知李四与张三存在房屋权属争议的情况下,仅凭证人证言及某盐场的水电费缴费记录,即认定李四已将涉案房屋卖于张三,将张三作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显属不当。故某区房屋征收局以张三作为被征收人,并据此于2015年12月6日与其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故李四要求撤销某区房屋征收局与张三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诉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对其要求判令某区房屋征收局将涉案房屋征收补偿给李四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李四认为自己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那么其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有权机关主张自己的权利,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凯诺拆迁律师在此郑重提醒:维护自身权益才能更好的获得原本属于自己的收益,法律从来都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以作为老百姓当发现自身权益被侵害的时候应该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