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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的钱某,十年前响应当地自主创业的政策号召,租用了集体建设用地养猪。随着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其养殖场的规模也逐渐扩大,但是正在生意做得风生水起之时,在去年进行环保专项整治活动中,当地政府在没有调查企业是否合法的前提下,直接将企业界定为违法企业,并且要求钱某在限期内将企业关闭,对其不进行补偿,企业的直接关停使得钱某经济遭受严重损失。面对政府这一行为,钱某认为政府的处理不合法规。
那么,相关部门因环保关停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呢?判断相关部门的行为是否合法,应该首先判定该企业是否是违法企业?
本案中,在相关部门没有整治之前,该企业是获得许可后建立起养殖场,说明企业创办之初以及运营期间是凭借手续正常运营,但是当环保整治政策下达后,该企业被列为污染性企业以此将其认定为违法企业进行处理是显失公平的。
第一,《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相关规定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本案中,钱某是经过正规程序承包集体用地,并未改变土地利用性质,是符合法律对于农用地用途的规定。
第二,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钱某置办养殖场是在当时政策号召下进行的企业建设,并且拥有完整的许可手续,并不是违法经营,所以该养殖场的是合法经营。
综合以上两点我们可以明确,该养殖场是经过有效许可合法进行经营的,但是面对环境专项整治其关乎国家利益及公共安全,如经过环境评估鉴定其养殖场确实没有达到环境评估标准,此时相关部门应该本着合法、合理行政的原则,尽量减少公民损失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整治手段。
同时,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所以,该地相关部门在关闭企业之前应该规定钱某在有效期间内进行整治,若整治没有必要或者整治达不到效果,此时相关部门可以予以关停,并且应该对因关停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在本案中,相关部门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进行处理显示公平,未对企业进行有效补偿的行为并不合理合法。
企业的发展对于当地的经济具有带动作用,随着新型经济发展以及新的经济带动引擎的出现使得地方政府在改善环境的大背景下频频加大对于污染企业的整治,环境保护固然重要,但是曾经企业的付出也需要得到温情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