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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一词“耳熟能详”。大规模的拆迁让不少老百姓为之痛苦。为什么会痛苦呢?是因为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常常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走,为了加速拆迁、低成本拆迁,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是少之又少。因此,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老百姓不得不去信访,试图让相关部门给一个合理的说法。
王先生等人是安徽省某市村民,因当地发展,需要对王先生等人土地所在的村庄进行大面积征收,但是由于征收方给的补偿极其的不合理,于是王先生等人便没有签补偿协议,谁料,征收部门为了赶工程,在王先生等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们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强行推平。王先生虽气愤,但也展示了冷静的一面,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是委托了凯诺律师。
可是当案件还在维权期间,凯诺律师突然接到了其他当事人的电话,说王先生等人被行政拘留了,询问过后才得知,公安局以王先生等人以补偿标准低的名义到县、市、省上访,随后又伙同他人一起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的而扰乱了单位秩序为由,将王先生等人分别处以七日、十日的行政拘留的处罚。
随后以公安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公安局对王先生等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努力下,公安局负责人主动联系到了王先生等人,经过一段时间的协商,公安局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撤销对王先生等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并赔偿王先生等人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
信访、上访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利,只要是在合法的行为下去信访的,那么公安局就没有权力行政拘留信访人员。在2005年就正式颁布实施了《信访条例》,这也就意味着,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信访是合理合法的。可是为什么还会有人因此而被拘留呢?
此前,何厚发信访案件就非常受大家的关注,何厚发是福建省村民,因房屋被强拆及租房费、补偿费未到位多次向多个部门进行信访。但因问题没有解决,于是在2014年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北京市朝阳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上访活动,被管辖派出所多次训诫后仍继续非访,后又与多人一起在联合国开发署门前哄闹等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访行为,被法院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此后,最高院针对何厚发提出的申诉请求,发出《何厚发寻衅滋事刑事通知书》,通知书中明确指出,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根据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同时,最高院还在《通知》中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何厚发的的申诉。
对此凯诺律师认为,最高院指出的,在非信访场所提出信访事项,不属于依法维权,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实并无不当,无论何事,我们都要依法行事,才不会触犯法律。
在实践过程中,大家信访的目的是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是去维权的,但是有许多当事人常常因情绪比较的激动,就做出一些比较鲁莽的行为,比如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等,这些行为都有可能让信访人员被相关部门给拘留。因此,必须要保持冷静的心态,否则就有可能得不偿失。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涉及征地拆迁的,一般想要通过“信访”去解问题显然是很不理想的,“信访”虽然是一个维权的方法,但并不是解决根源的一个有效的方式,而且还有可能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因此,一定要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来源: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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