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律师网—北京环保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
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这才是合法的土地征收程序及补偿安置流程,要被征地的老百姓赶紧看看!
发布日期:2019-05-21点击率:768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的重视,以及对土地的需求,征用农村土地似乎已成为一种趋势,可是却也成了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灾区”。之所以农村征地拆迁容易出现乱子,往往是因拆迁方在程序上面钻空子。征地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被征收人及时的了解征收程序以及补偿安置流程是十分重要的。下面凯诺律师就为大家来介绍一下。

  第一步,征地告知,这里的征地告知,就是咱老百姓口中常说的"拟征地公告"。在征地文件还没有报批,相关部门要先下发征地告知,提前通知一下。告知征地范围包括,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此时,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在“拟征地公告”公告以后,被征收人不能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一旦违反规定做了,那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就很难获得补偿了。

  在实践过程中,仍有个别地方存在操作不规范,比如不发布征地预公告。作为被征收人,如果不了解征地从什么时候开始,也不知道自己所处的征地阶段,往往就只会被征收方牵着鼻子走。不过征收方这种行为其实是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被征收人在发现以后可进行举报。

  第二步,其次就是对土地现状调查及确认。确认被划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情况等等。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的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第三步,征询意见,如果被征收人对以上第一步所说的内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不满意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听证。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有老百姓提出听证的,相关部门就必须组织听证。

  第四步,拟定“一书四方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相关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过县级相关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相关部门正式行文报批。

  第五步,审核和报批市县相关部门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预审。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相关部门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第六步,发布征地公告,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相关部门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内容包括: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公告是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很重要的一份文件,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对征地公告上面的内容仔细阅读,然后了解公告中的各项权利。

  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相关部门要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包括: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七步,举行听证,也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征收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相关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根据此条例中的规定,只要被征收人提出听证需求,相关部门就必须要举行听证。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被征地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完善后,需要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被征收村民或是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步,最后就是实施征地。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后,拆迁方就会与被征收人就补偿进行协商,然后签订补偿协议。但总体来说,对于补偿标准,完全是拆迁方单方面定价,不管补偿有多么的不公平,拆迁方通常都不会做出让步,提高被征收人的补偿。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这个阶段,被征收人如果觉得补偿非常的不合理,或是根本没法保障被征收以后的生活,那么千万别着急签协议,一旦签了协议,也就意味着这份合同产生了法律效力,日后想要在维权可能就比较的困难了。

  对此,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当对补偿协议有异议时,一定要及时的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