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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可以提留征地补偿款!但这并不能作为他们截留的借口
发布日期:2019-05-27点击率:921

  凯诺律师曾接待过很多咨询村委会截留部分补偿款的问题,有些村委会利用各种冠冕堂皇的借口来遮掩其利用职权截留征地补偿款。由此,就会有许多被拆征收人不禁反问凯诺律师:“村委会真的有权利截留我们的征地补偿款吗?”下面,凯诺律师就用曾办理的一起类似胜诉案例来为大家解惑!

  案件介绍

  潘先生早年间积极响应国家改革开放的政策,在A县的倡导下与村委会签订荒地承包合同,承包其村的荒山用来种植果树,且果树苗由政府无偿提供。

  2014年,A县相关部门与B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工作人员,对潘先生等人在内的果园中的果树进行清点造册登记,并告其果园将由B公司统一经营管理,B公司将根据评估机构(由政府部门委托)出具的评估价给潘先生等人发放苗木补偿款。潘先生等人对此决定表示同意,并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待评估结果公布后潘先生等村民均表示满意。但正当流传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时,村委会突然告知潘先生等人只能获得苗木补偿款的35%,而其余的65%则归村委会所有,并要求潘先生等人签字确认。

  面对村委会如此逼迫侵占大部分补偿款的行为,潘先生等人在协商无果之下,遂与凯诺律师团队联系,并询问当地村委会是否有权这样做,并想了解一下自己究竟该怎样做来维权自己的权益。

  凯诺律师说法

  首先,可以明确说的是,潘先生所在的村委会对苗木补偿款进行截留的问题已属于严重侵害了潘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作出判决。经凯诺律师团提起的一系列维权措施,最终经人民审法院审理后依法撤销了村委会关于承包果园内苗木补偿金的65%归集体所有的决定。

  上述案例是比价具有针对性。而在实际情况中,关于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截留)问题,是被征地农民经常问到的问题。而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提留,但是前条件便是这个比例不应当是由村委会单方决定,而是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其法律依据就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此外,《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虽说,村委会可以提留一部分征地补偿款,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4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通过上面的法条,可以知道法律上对于私留、截留征地补偿的行为,也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

  凯诺律师提醒

  所以,拆迁律师提醒: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不要忍气吞声的任其肆意侵害我们的权益,一定要及时采取法律程序来进行维权,正如一美国知名法官曾说:“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要坚信法律始终能够给广大人民带来正义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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