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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可是近年来,因“利益的驱使”,使得整个征地拆迁变了样,征收方为了尽快达到征收的目的,经常会使用具有紧迫性和强制性的办法,比如在征地拆迁中,对被征收人下发责令交付土地决定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决定。
对于这两个行政决定,相信对许多被征收人来讲都不陌生。面对这两份比较雷同的决定,被征收人往往是比较害怕且盲目的,且最终大多数老百姓都会选择束手就擒,导致自己的补偿有所损失。
前几天,凯诺律师就接到来咨询征地事宜的咨询电话,电话中,当事人说他们收到到了一份《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的通知书,在通知书中要求要在限期内交出土地,否则后果自负。之后凯诺律师问当事人,有没有谈相关补偿,当事人说谈了,但是就相关土地征收补偿没谈成,然后没隔几天就收到了《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的通知书。
其实在实践过程中,像这种情况是非常的多的,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一事达不成一致的时候,往往就会下发这么一则通知,让被征收人尽快搬离以达到他们征收的目的。那么当事人收到《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时就一定要交吗?有哪些法律依据?
一、作出责令交地的主要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是有条件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那么也就是说,作出责令交付土地之前,相关补偿已经给予被征收人了,但是被征收人就是不交地的,那么相关部门可以依法下发《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的通知,其次就是,被征收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相关部门可依法下发《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的通知书。
不过凯诺律师提醒被征收人,如果被征收人对自己的征地安置补偿标准不满意,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来给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拒绝交付土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正当理由”。
收到《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时应该怎么办?
第一,要审查决定主体是否适格,通过以上相关法律依据来看,作出责令限期交付土地的行政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要审查执行主体是否合格,依照以上内容来看,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法律并没有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否则就是违法。
第三,注意限期交付土地的时间,相关部门作出责令交付土地以后,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更没有履行该决定的话,可能就会遭到强征或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也是最关键的,被征收人在了解了以上三点以后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我国现今《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在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在法定时间内提起复议或诉讼的话,那么有可能会面临强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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