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律师网—北京环保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
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凯诺律师讲解行政协议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8-12-12点击率:697

  凯诺律师,行政协议在诉讼界曾长期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一些民法学者主张其属于民事诉讼,应当遵从民事诉讼的程序,而一些行政法学者则更多的主张其属于行政诉讼,理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在经过漫长的争执后,在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下,行政协议的规则得到了完善。那么,下面看一下凯诺律师对行政协议相关问题的解读。

  首先,我们应该搞清楚行政协议到底是什么,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它同民事协议的不同之处在于合同一方系行政机关,且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且行政机关在整个过程中享有一定的优益权。目前,我国的行政协议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协议等。

  由于法律的修订,在适用的同时,也往往会牵扯到新旧法之间的衔接问题。为了解决新旧法的衔接以及法不溯及既往的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则明确提出了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的制度,因此,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前产生的有关行政协议的纠纷,如果没有其他救济途径,那么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该协议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而行政协议的诉讼时效问题,从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行政协议的规定处于一个空白阶段,此前所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而废止,但目前,针对行政协议的专项司法解释正在制定过程当中,因此,目前有关行政协议的诉讼时效规定仍然按照之前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除此之外,我国的行政协议的判决结果通常有驳回诉讼请求、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判决以及赔偿补偿判决,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赔偿补偿请求时,既可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补偿判决,也可以在法院作出确认违法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请求。

  综上所述,如果你正在被行政协议所困扰,建议您可以及时咨询凯诺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迁资讯,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平台吧!当您遇到拆迁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凯诺拆迁律师维权热线:400-67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