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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救济程序,在程序上往往较行政诉讼简便,因此,很多当事人会希望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上下级监督行为而尽快解决自己的难题,但往往很多情况下,复议机关作出了复议决定,却迟迟得不到处理。今天,凯诺律师便来讲一讲如果遇到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时我们应该怎么办。
首先,行政复议属于一裁终局的情形,一旦复议决定作出,只有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满意时,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被申请人也就是行政机关则无权针对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如果行政机关败诉,则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履行应尽的职责。当然,在行政复议中,避免不了一些行政机关即使收到了复议决定,也拒绝履行复议决定书中的义务,那么,针对该行为,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以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可以看出,对于被申请人的不履行行为,我们可以通过复议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责令其履行,同时给予相应人员行政处分。但毕竟这项内容只是行政系统的内部的监督制度,而作为申请人的较弱势一方则无权启动这一内部监督程序,能够做到的仅仅是以举报方式使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发现这个行为。
那么,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我们就只能干等复议机构的内部监督吗?凯诺律师认为不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我们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我们一方面可以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原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就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两项诉讼同样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且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了在经过了行政复议后,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即丧失,毕竟从效果而言,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而行政诉讼则属于司法救济,这两种救济在其效果上也存在着区别。除此之外,《行政诉讼法》中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措施则更加的可视化。《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救济的力度可能要大于行政救济的力度。
综上所述,即便是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我们也可以有多种途径应对,但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是一项专业活动,因此,如果你不确定如何进行时,可以尽早咨询相关的律师,寻求凯诺律师帮助,听取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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