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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时,老百姓最关心的还是拆迁补偿的问题,但是很多时候拆迁方给的补偿往往是低于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让很多被拆迁人失去了合理合法的补偿,且这种不合理的拆迁也导致现在很多遇到拆迁的人都非常的惶恐。
拆迁补偿是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且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其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但这些法律规定的程序基本落实不到实践当中,由于落实不到,也让很多人在征地拆迁中受尽折磨。那么征地拆迁补偿到底给多少才合适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征收方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要如何补偿,但是相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不能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对于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地段,在拆迁时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予以补偿;安置房补偿需要达到拆一还一,货币补偿应当达到拆迁时周边的房屋市场价格。
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可参考当地省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征地拆迁给的补偿过低
如果根据现有情况不能确定占地或是拆迁是否合法而补偿过低时,被拆迁人应当拒绝在所有文件上面签字,尤其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面,一旦签字了,那么就产生了法律效力,想要再维权可能就比较的难了。
同时,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说,如果补拆迁人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对于协调不成的,可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不过在实践中,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如果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往往会被拒之门外。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作出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直接产生影响,因此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无可厚非。
所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不服该行为,就应当有权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才能更好的保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
需谨记以下几点可拥有合理补偿:
口头承诺不要信。善良,淳朴是老百姓最大的美德,咱老百姓总是会相信拆迁方的一些甜言密语,相信相关部门及负责人可以很好的解决拆迁补偿问题,最后在拆迁补偿协议上面签上自己的名字,但殊不知,相关部门及拆迁方的话是没有一点的价值,等到拿到补偿的时候才恍然大悟,补偿根本不是之前所说好的。
积极参与、听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制定阶段,被拆迁人有权申请听证、提出异议;在房屋评估阶段,被拆迁人也有权选定评估机构,并且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合结果仍不满意的,可以申请专家鉴定。如果征收方自行定评估机构,就是违法的。
收集证据。在征地拆迁时,被拆迁人要收集好所有的文件材料,可以事先拍照,录视频。一旦房子被违法强拆,那么这些可作为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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