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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中,你选择要补偿还是要赔偿?这个很重要!
发布日期:2018-11-01点击率:694

  相信有很大一部分人会对此有些许疑惑,为什么标题中用“赔偿”而不用“补偿”来加以表述。在此,北京拆迁律师要特别提醒,这是一个值得重点关注的地方。征地拆迁中的补偿和赔偿是大不相同的,别看两者仅仅只是一字之差,那会是有大区别的!接下来跟我们拆迁律师提起来看看征收中的补偿与赔偿分别都是代表的什么!

  首先,“补偿”在征收维权中代表的便是你们被征收人口中的“征地拆迁补偿”,即,你名下合法房屋被政府合法征收时,要给予适当的钱财作为补偿。在民事法律领域中,它代表着在不存在侵权相关问题的情况下,受益人(即征地拆迁中的征收方)是要适当的给予受害人(即拥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适当的补偿的。

  而“赔偿”在征收维权中代表的便是“国家赔偿”,与补偿正好相反,它有一个前提就是案件中必须存在侵权行为,或者说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并且赔偿强调的是应赔尽赔

  题外话,这里我们也可以理解一下补偿的前行为不存在违法性的问题。征收是法律赋予国家的权力,本身是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更不存在过错。因此,征收行为所对应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在这点上,行政法律领域与民事法律领域是相通的。

  虽然简单来说,在民事法律领域中,赔偿是大于补偿的。但是在征收维权中的补偿与赔偿问题。则是征收补偿大于国家赔偿。即面对房屋、土地的征收,被征收人要首先努力寻求补偿,在补偿诉求无法实现的被迫情形下,才会转而寻求国家赔偿的救济。

  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民法总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等,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及政策性文件,其基本原则是“被征地拆迁者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或者叫“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简言之,实践中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数额是要等于或高于被征收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即使是补偿标准相对受限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的面积也往往会显著高于原有房屋的面积。基于有征收必有补偿的原则,被征收人在维权中首先要寻求的,就是公平、合理的补偿。“拆你一头牛,补你一只鸡”的补偿就是典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是违法的,被征收人聘请专业律师维权的目的,也就是要与这类补偿进行博弈、斗争。

  而国家赔偿则不一样了。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征收财产的侵犯财产权情形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莫过于行政机关的暴力强拆行为。强拆行为一旦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则被征收人可以以受害人的身份请求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之规,应当返还的财产(即遭违法强拆的房屋和被砸毁在屋内的物品)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据此,被征收人主张国家赔偿权利所能获得的赔偿,将是极为有限的。且实践中被征收人还需要承担室内物品损失的“举证责任”,譬如在强拆过后丢了一颗价值50万元的钻石,你怎么证明呢?总之,国家赔偿的结果,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是极为不利的。

  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对于那些房屋已遭强拆且政府尚未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的案件,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一定会千方百计通过法律途径搭建协商、沟通平台,力促征收补偿协议的达成,尽力为被征收人争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

  也只有这样,才可能为被征收人今后的安稳生活奠定一定的物质基础。只有在补偿确实无法实现的被迫情况下,律师才会建议被征收人“退而求其次”,通过国家赔偿途径尽量将损失减小。

  走国家赔偿程序,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通常都是不利的。而站在政府的角度讲,他们同样不愿意走国家赔偿程序。因为这一程序的启动意味着其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相关部门及其领导干部、主要负责人马上就会面临党纪、政纪的处分甚至是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追究,而这也是政府机关所不能承受的。因此,即使房屋已遭偷拆,被征收人获取补偿仍然是有戏的,这就是律师所要给出的专业结论。

  凯诺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赔偿与补偿是一组复杂的法律概念,牵涉众多深奥的法律理论问题,上述举例、论述未必十分严谨,但作为被征收人而言,理解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作出选择的大致道理,也就足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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