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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是一张白纸, 不能说签就签!
发布日期:2018-07-16点击率:655

  在征地拆迁中,与被拆迁人利益最为密切的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但是在实践中,很多拆迁项目根本没有征地批文,征地公告也是含糊不清,也没有书面文件。尤其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仅用一张征地拆迁白纸来代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在接待过的当事人中,经常第一句话便是,我们这里要征地拆迁,可是什么文件都没有看到,而且补偿多少也没有提过,也没有找我们谈,通常就是村委会相关人员一句话,他们这么做是否合法?下面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就为大家来介绍一下吧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谁来拟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由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来拟定的。“有关部门”一般是指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因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到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公告吗?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拟定,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由此可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绝不是一张征地拆迁明白纸就可以替代的,更不能是村委会相关人员口头上说是多少就是多少。所以说在征地拆迁时必须要有文件,而且还应该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公告,原则上来说,当地国土资源局的网站也应当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如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我们还能怎么办?

  在方案征集意见阶段,被征收人如果对安置补偿方案不满意,可以及时的提出意见,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内申请听证,只要是申请听证了,相关部门就必须组织听证。如果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没有采纳或者没有完全采纳您的意见,您仍然不满意的,这个时候,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也就是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来裁决。

  签补偿协议时要注意哪些?

  千万不可签署空白协议,不管拆迁方说的多么诱人,给出的补偿条件多么优厚,空白的就等于零,事后拆迁方填上去的补偿数额一定不会是他所说的那样,而你在补偿问题上已经再也没有话语权了,只能被动地任人摆布。

  其次,安置协议必须对如何安置也就是拆迁如何补偿作出明确约定,比如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产权置换的位置,面积等等细节都要明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都会影响你的合法权利,留下的问题日后仍会困扰你,那时候你的房子已经拆除,再想和拆迁方去谈判,显然已经处于劣势。

  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说,村委会相关人员这样做不但不合法,而且是从根本上违反国家法律和征地程序的,还会严重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拆迁律师提醒到,当您遇到违法征收土地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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