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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对11起强制拆迁进行调查,明确“暴力拆迁”者刑责难逃!
发布日期:2018-07-19点击率:609

  强征强拆的这种暴力行为使众多的老百姓沉浸在痛苦挣扎之中。拆迁方经常以断水、断电、断暖、以及断道路通行来逼迫被拆迁人搬离,这种暴力逼迁的行为严重给老百姓造成了损伤。但作为老百姓,面对突如其来的强拆行为,绝大多数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眼睁睁的看着拆迁方把将房屋推倒,却没有任何的办法去阻止他们的这种行为。

  从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获悉,四部门曾对11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57人,其中副省级1人,市厅级4人,县处级20人,乡科级及以下32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1人。

  四部门相关负责人指出,征地拆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工作,要求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切实做到依法、文明、和谐拆迁。要坚持科学发展,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保证中央关于征地拆迁各项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要切实转变作风,深入细致做好征地拆迁中的群众工作,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强制拆迁案件。

  近年来,虽然央视多次提到要彻底铲除暴力拆迁,但在实际拆迁中我们仍能看到强拆事件不断的在发生着。在面对暴力的拆迁要怎么办呢?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表示:

  面对政府暴力拆迁,我们要对法律充满信心,如果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权利的话,拆迁方也会底气不足。同时,被拆迁人也要对暴力拆迁现场尽可能的拍照、摄像保存相关证据,随后立即启动法律程序,起诉其违法拆迁。

  其次,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在征地拆迁中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那么,暴力强拆者可面临哪些刑责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侮辱、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非法侵入住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报复陷害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另外,监管部门拒不查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接到报警不出警、迟出警、不立案、不惩处或随意出警滥用暴力等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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