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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落实水生态、水环境的保护责任,有效防治水污染和保护水资源,建立长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持续改善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根据《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坚持“权责一致、公平合理”的原则。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县财政安排生态补偿资金,饮用水水源地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水源地保护责任。
(二)坚持“多元筹资、定向补偿”的原则,积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三)坚持“统筹协调、共同发展”的原则。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多渠道、多形式支持饮用水水源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
(四)本办法所指的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涉及妙高街道、垵口乡。
(五)成立遂昌县饮用水水源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水源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负责生态补偿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生态补偿资金筹集
(六)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环境保护需要,将饮用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资金列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年度部门预算,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三、生态补偿资金分配
(七)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资金分配实行考核补偿,具体考核办法由县水源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四、生态补偿资金使用
(八)生态补偿资金由县水源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由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直接支付给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乡镇(街道)。
(九)生态补偿资金由受偿乡镇(街道)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源地各类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费用。
五、责任与考核
(十)县水源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县级水源地乡镇(街道)落实水源地保护责任实行年度考核。
(十一)年度考核重点突出水源地乡镇(街道)对库区水质保护、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日常保洁以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各项规定落实情况,科学体现水源地保护工作量及成效。
(十二)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财政局根据我县相关绩效管理办法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
六、附则
(十三)“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来源:遂昌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