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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统筹大别山区上下游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保持和改善大别山区水环境质量,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50号),以及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发〔2022〕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承担”的原则,以保护水质为目的,以水质监测结果为依据,通过设立生态补偿资金,促进流域上下游落实生态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良性互动。
第三条 本办法的水环境生态补偿范围包括合肥市、六安市及岳西县,其中上游地区为对饮用水源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六安市和岳西县,下游地区为饮用水受益地区合肥市。
第四条 流域上下游市(县)是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上游地区应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在发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上下游共同利益,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建立水环境生态保护机制,统筹水系内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产业发展与布局,除极端自然灾害年度外,原则上每年通过淠河总干渠向下游地区提供不低于3.2亿立方米的供水量;下游地区充分尊重上游地区为保护环境所付出的努力,并在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的组织协调下,对上游地区予以合理的资金补偿。通过实施生态补偿,加快推进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基本消除流域环境安全隐患,确保现状水质基本稳定,并力争有所改善。
第五条 确定淠河总干渠罗管闸为跨市界考核断面。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断面水质监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上一年水质监测数据。
第六条 以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的跨市界考核断面监测水质为依据,确定流域上下游补偿责任主体,并根据补偿标准测算补偿资金。
第七条 设立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其中:省财政出资13200万元,上游六安市出资6000万元,下游合肥市出资6000万元。
第八条 确定补偿考核的依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总磷四项指标。
第九条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以四项指标2011-2013年平均浓度值为基本限值,测算补偿指数,确定补偿对象。补偿指数测算公式如下:
式中:P——罗管闸断面的补偿指数。
k0——水质稳定系数,考虑降雨径流等自然条件变化因素,k0取值0.86。
ki——指标权重系数,按四项指标平均,ki取值0.25。
Ci——某项指标的年均浓度值。
Cio——某项指标的基本限值。
若P≤1,下游合肥市资金全部拨付给六安市;
若P>1,或大别山区水系上游地区出现重大水污染事故(以省生态环境厅界定为准),上游六安市资金全部拨付给下游合肥市。
不论上述何种情况,省财政资金全部拨付给上游六安市和岳西县,并按照流域面积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条 补偿资金专项用于上游地区涵养水源、水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非点源污染治理、重点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后期运营和管网养护、船舶污染治理、漂浮物清理、生态保护直接补偿以及下游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水环境综合整治等。获得补偿资金的市(县)可根据流域等因素,将资金分解用于本级及流域范围内县(区)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 合肥市、六安市要根据生态补偿工作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工作职责和分工任务,落实补偿资金,及时开展总结,于每年一季度前将上年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补偿机制运行情况、水质情况、具体项目建设情况、补偿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综合绩效评估报告,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岳西县应加强大别山区生态保护,将省级补偿资金专项用于保证流域水质稳定的项目。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的监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根据水质监测结果核算补偿指数。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共同监管上下游各市(县)对水环境生态补偿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龙河口引水工程建成供水后纳入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补偿条件、补偿标准、补偿资金规模等根据供水规模、水质等因素另行研究确定。合肥市、六安市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快建立杭埠河等跨市域河流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强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的良性互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原《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财建〔2014〕1713号)同时废止。来源:安徽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