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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拆迁律师:拆迁安置房有没有公难面积?
近日,湖北的一位当事人咨询律师说,自己在拆迁过程中选择了产权置换,双方约定给其一套120平方米的安置房,但是当安置房拿到手之后发现,安置房的实际面积还不到100平方米,其认为,征收方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想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凯诺律师也针对当事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事实上,实践中类似于这样的问题有很多,可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大多数是大家未曾考虑过安置房有公摊面积的问题。被征收人应当要知道,拆迁协议上面的面积并不代表实际使用的面积。
何谓公摊面积呢?
所谓的公摊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那么,怎么才能知道安置房到底包不包含公摊呢?
针对这一点,凯诺律师首先建议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将安置房是否包括公摊面积的情况明确到协议里面,避免出现上述问题中的情况。
法律层面的约定
我们都知道,在新《土地管理法》中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相关部门实施征收的,要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来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一般是按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即抛出公摊面积后的拆一还一。
如果被征收房屋面积没有公摊面积,而之后的安置房却有了,那么就是降低了原有的面积,这是不合理的。
看协议里面是否有约定公摊面积?
如果已经签订了拆迁协议,那么可以看看协议里面有没有具体的明确出是否包含公摊面积,如果有约定,那就按照协议里约定的来,如果没有约定,拆迁方一般就会给被征收人提供带有公摊面积的安置房。
因此,凯诺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定要问是否有公共安置摊位,是怎么计算拆一还一的,公摊面积是不是计算在里面了,若不问清楚,吃亏的则是被征收人。
最后,凯诺律师要说的是,房屋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无论怎么样补偿,都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如果低于这个标准,那么,被征收人可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