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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拆迁专业律师:哪些事项需要予以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发布日期:2024-06-27点击率:236

  北京农村拆迁专业律师:哪些事项需要予以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些涉及村民涉及利益的事项,需要接受村民的监督,也就是,在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后,需要将相关的分配方案、承包方案等依法在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这在《村民自治组织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村民自治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一般,土地征收中产生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以及承包方案以及其他相关的补贴等等都与村民利益有关,而且都是村民非常关心的事项,所以,按理来说,村委会应当要及时地将这些信息,方案公布在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告栏上。

  然而实践过程中,有的村委会却往往以各种理由拒不公开这些事项,这就导致许多老百姓都不知道还有这样的一道程序。那么,村民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要怎么呢?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实践过程中,遇到村委会不将承包方案,或者是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等予以公开,村委会自己想怎么分就怎么分等等情况,那么,村民可以第一时间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这是获取相关方案的第一个办法。

  如果遇到村委会拒不公开的情况,大家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相关部门针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查处等。根据《村民自治组织法》中的规定,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总之,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生活中如果遇到有村委会将涉及村民利益的一些事项未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是将相关的方案予以告知村民等,村民一定要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若相关部门未针对自己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等,村民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