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月获得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 【收案公告】凯诺行政律师团队介...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 凯诺律师团队近一周办案行程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海南某...
- 202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招贤纳士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办案行程
- 2024年凯诺律师事务所国庆放假通知
- 凯诺律师事务所中秋节放假通知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广元市...
电话:010-53359288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赵先生的房屋因合村并城被纳入到了征收范围内,但是在补偿安置时,相关部门以其是外来人员购买房屋、且并非被安置人员为由,仅给赵先生安置补偿150平方米的房屋。后来赵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具体的情况。
赵先生是郑州市人。2015年,相关部门因村并城改造项目,发布了《拆迁通告》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相关部门人员实地测量后,确定赵先生房屋面积为xx平方米。经村民组、村两委、乡镇政府人员签字确认赵先生的房屋产权,并作出《房屋产权认定表》。赵先生房屋属于合法有效宅院,户口也在该村。但是在补偿安置时,相关部门根据《xx村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规定,仅同意给赵先生安置补偿150平方米的房屋。
可是赵先生认为,其并非是外来人员购买房屋,更不是一户多宅,而是随村整体搬迁时,以原来的宅院换来的新宅院,是标准的一户一宅,相关部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的合法权益。因此,赵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相关部门给予其因拆迁所应得的房屋安置面积xx平方米,以及搬家费、搬迁奖励费、过渡费等。
相关部门辩称,赵先生2009年将户口从白银市迁入该村,并非享受村民待遇。此次拆迁改造、经村、组、乡三级认定,赵先生并非被安置人员。赵先生外祖母系城市招工将户口落入该村,并取得一处宅基地,但是该宅基地在垃圾处理场改造时被占用,当时对该处宅基地上的附属物给予了货币补偿,但未收回老宅基地证。并且涉案宅院系赵先生母亲在其外婆去世之后建造的,没有宅基地证。因此,涉案宅院不能按照有效宅院进行安置补偿。但是鉴于赵先生外婆的原因,可以给予其150平方米的安置,其余按附属物进行补偿。但赵先生要求按照有效宅院xx平方米进行安置补偿,不符合拆迁改造政策。
法院审理过后,判决相关部门在60日内向赵先生交付安置房xx平方米,以及搬迁补助费、搬家奖励费、过渡费等费用,对于涉案房屋三层以上附属物参照当地发布的相关文件予以补偿。
在法院都支持赵先生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却不服判决,于是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那么最高院会支持相关部门的再审申请吗?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认为的。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赵先生的案涉被拆迁房屋应当按照何种标准予以补偿安置。本案中,赵先生户籍迁入该村,早于拆迁改造项目指挥部通告中载明的日期,不应该认定赵先生属于该村补偿方案中的外来人员,且赵先生户籍迁入该村的时间早于通告中截止日期6年有余,亦足以表明赵先生并非系因谋取拆迁补偿利益才将户口转入该村。因此,相关部门应当要按照该村补偿安置方案中的标准对赵先生进行补偿安置。
而且,尽管赵先生和其母亲在将户籍迁入该村之前系甘肃白银市非农户口,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不能以赵先生和其母亲在继承时并非该村村民为由,否认赵先生和其母亲对案涉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最终,法院驳回了相关部门的再审申请。
事实上,关于城镇户口子女是否可继承农村宅基地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不过,去年自然资源部就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也就是说,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其子女户口如果是城镇户口的话,也是可以继承的,且在拆迁时也是可以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有村委会以其户口不是农村户口为不予补偿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