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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常常存在这样的一个现象,就是在房屋遇上拆迁时,住了几十年的房子突然变成了违法建筑,且要被限期拆除,遇到这样的情况我想换做是谁可能都一时无法接受。
虽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的规定。
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可以将所有的无证房屋一律认定成违法建筑,且更不能以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为目的,而且还需要注意的是,违法建筑的认定也不能是任何人、任何单位都可以的。关于违法建筑认定的流程,在前天发布的文章中我们有讲过,那么,今天我们就主要来说一下有权认定违法建筑的单位,被征收人也可参考一下房屋是否是被以下部门认定成违法建筑的。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
城乡规划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非法临时建设进行查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
2、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实践过过程中,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若是村委会或是街道办,那么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结果自然也就有待商榷。因此,当事人在拆迁中遇到认定违建主体不合法或是以不予补偿为目的将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陷入无法换回的余地。
同时在必要的时也可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知道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申请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