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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海南拆迁系列之:答复行为不符规定 自然资源部责令重作
发布日期:2018-06-14点击率:551

  【基本案情】

  张先生是海南省A市B村村民,世代以耕作为生。然而,直到推土机开进了张先生的耕地里,张先生才始知自己的土地在五年前已经被“他人”以协议的方式卖给了其他人。面对莫名其妙失去的土地,张先生内心充满了愤怒与疑惑,这场突如其来的征地到底是为什么。但是,耕地被毁已是不争的事实,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他们下一步需要考虑的问题,张先生先后找到了村委会及镇政府,希望在他们的帮助下可以挽回损失,结果,张先生非但没有获得相应的帮助,还被强制要求签名确认相关的文件,张先生从网上搜索得知一旦签了字土地便不再属于他,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张先生开始东奔西走维权,却始终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正巧凯诺律师事务所的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副主任在海南三亚中院开庭,张先生参与了旁听,他看到了两位位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深深被他们的专业水平,责任感,职业操守所感动,经过多方对比张先生最后决定委托凯诺进行维权,凯诺律师最终指派贾启华主任、和雪莲副主任及潘覃秋律师共同代理此案。

  【办案掠影】

  为了了解张先生案件的具体情况,三位律师向海南省国土资源厅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A市政府储备地土地征收的通告》涉及张先生所在村的批准文件及全部申报材料。经查询,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8年1月14日签收了邮件,2月2日,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1号告知书,告知张先生:“一、你所申请公开的《土地征收的通告》涉及B村的批准文件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予以公开”,二、你申请公开的一书四方案等报批材料,是由A市国土资源厅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建议向A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面对省厅的回复,三位律师认为答复行为并不符合规定,最终,三位律师决定向自然资源部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1号告知书第二项内容,责令海南省国土资源厅重新答复。经过自然资源部的审理,认为海南省国土资源厅虽然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张先生进行了答复,但在告知书中的第二项答复所涉及的信息,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并未作出是否存在、是否公开的答复,只是提供了笼统的建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最终,自然资源部作出复议决定:撤销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的第二项答复内容,责令海南省国土资源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就相关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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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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