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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先生是浙江省A县B镇村民,在该地合法拥有一处房屋及院落,2017年4月20日,王先生突然收到了B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王先生不懂法律,不知道为什么自己的建筑怎么就莫名其妙被扣上了违章建筑的帽子,更让王先生没有想到的是,2017年8月29日,B镇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王先生位于B镇房屋前的钢棚及水泥地面。为了寻求真相,王先生通过网络查询到了专业从事土地业务方面的凯诺律师事务所的贾启华主任,通过与贾主任的电话沟通,贾主任怀疑这可能是当地政府为了尽快完成征拆任务而采取的“手段”。在双方沟通之后,王先生拿着材料来到北京,希望可以同贾主任当面商量维权事宜,经过双方的当面交流以及王先生房屋周围情况的了解,贾主任之前的怀疑慢慢得到证实,但王先生的钢棚及水泥地面被强制拆除已是不争的事实。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王先生最终决定委托凯诺律师事务所帮助其维权,凯诺律所指派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副主任共同代理王先生维权案件。
【办案掠影】
针对王先生的情况,两位律师商议可以通过对王先生钢棚及水泥地被强制拆除一事作为接入点,从而取得同相关部门谈判的契机。针对B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两位律师起草诉状,请求法院依法确认B镇政府强制拆除王先生房屋院落的行为违法。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王先生提交了证据证明自己的房屋系合法取得,并且因为政府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对自己造成了损失。而B镇政府则认为王先生未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批则擅自搭建钢棚,属于违法建筑,其次自己此前曾针对王先生的行为作出了《责令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王先生在七日内拆除,而王先生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那么自己当然取得了对王先生房屋强制拆除的权利。
针对B镇政府的说辞,两位律师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即便是将王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B镇政府在进行强制拆除之前,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履行催告程序,而B镇政府却未履行任何的告知程序,即对王先生的房屋院落进行了拆除,属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B镇政府强制拆除王先生房屋前钢棚及水泥地面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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