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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事务所海南拆迁系列之:谁来保障我的知情权?
发布日期:2018-06-11点击率:745

  【基本案情】

  张先生是海南省A市B村村民,世代以耕作为生。然而,直到推土机开进了张先生的耕地里,张先生才得知自己的土地在五年前已经被“他人”以协议的方式卖给了其他人。面对莫名其妙失去的土地,张先生内心充满了愤怒与疑惑,这场突如其来的征地到底是为什么。但是,耕地被毁已是不争的事实,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他们下一步需要考虑的问题,张先生先后找到了村委会及镇政府,希望在他们的帮助下可以挽回损失,结果,张先生非但没有获得相应的帮助,还被强制要求签名确认相关的文件,张先生从网上搜索得知一旦签了字土地便不再属于他,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张先生开始东奔西走维权,却始终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正巧凯诺律师事务所的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副主任在海南三亚中院开庭,张先生参与了旁听,他看到了两位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深深被他们的专业水平,责任感,职业操守所感动,经过多方对比张先生最后决定委托凯诺进行维权,凯诺律师最终指派贾启华主任、和雪莲副主任及潘覃秋律师共同代理此案。

  【办案掠影】

  接受委托的三位律师通过张先生的描述了解了案情,随后便在当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在调查中,三位律师发现此次征地中确实存在很多违法情况。

  回京后,为了更加清楚的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三两位律师有针对性的向此次征地的有关部门以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A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依法公开涉及A市B村用于促进就业和兴办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的相关的批复、报批材料。经查询,A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1月13日签收了张先生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但一直未对张先生等人予以答复。面对A市国土资源局的不作为,三位律师通过复议督促A市国土资源局履行应尽职责。三位律师指导张先生等人向海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了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A市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A市国土资源局对张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经过海南省国土资源厅的审理,认为,A市国土资源厅在2018年3月14日对张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了部分公开,答复行为超期,且答复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复议决定:确认A市国土资源局超过法定期限作出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并责令A市国土资源局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未予公开的内容作出答复。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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