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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事务所山东拆迁系列之:相关部门不作为 维权过程频传捷报
发布日期:2018-04-20点击率:901

  【基本案情】


  徐先生等人是山东省济南市A区村民,2013年以来,徐先生等人所在的村庄便开始进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相关工作,将农村土地统一规划,建设新社区,让农民搬进单元楼。在项目推进的过程中,越来越多不合理的情况出现,让徐先生开始怀疑整个项目的合理合规性。为了解开心中的迷惑,徐先生等人也多次找到相关的负责人,希望能够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希望可以找到真相的徐先生等人通过多方打听联系到了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通过贾启华主任及和雪莲副主任两位律师的接待,徐先生等人对整个征地拆迁活动有所了解,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徐先生等人委托凯诺律师代理其案件,希望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整个“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真相可以水落石出。


  【办案掠影】


  为了一探究竟,凯诺律师启程前往山东,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对现有的材料进行了整理分析。回京后,两位律师有针对性的展开了一系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通过各部门的答复,两位律师发现了此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中的猫腻。此次项目不仅存在无建设施工许可证的情况,还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备案,可见此次项目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了整个维权活动的顺利进行,两位律师指导徐先生等人向A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提出申请,请求消防大队对此地块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立案查处。然而,消防大队在2017年12月19日收到徐先生等人的申请后,却始终未对徐先生等人的查处申请予以答复,为此,2018年3月9日,徐先生等人向A区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徐先生等人查处申请的行为违法并依法查处。在得知徐先生等人已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后,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于2018年3月20日对徐先生等人的申请予以答复,答复中称:“该项目在建设中未申报消防设计文件,未办理消防设计备案、验收备案手续。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具备向消防部门申报的条件,消防部门已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公安局消防大队以此为由认为自己对徐先生等人的申请及时进行了查处并进行了答复,不存在徐先生等人所认为的不作为的行为。对此答复,徐先生根本不满意,因为现场根本不存在完善的消防设施,在保留对确认答复违法的权利下,徐先生对复议申请坚决不予撤回。最后,经区政府审理,还是作出决定:确认公安局消防大队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徐先生等人查处申请的行为违法。


海南章丘案.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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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明确规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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