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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现三个“全省率先”
近日,中山市办理了一宗在荔枝林违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土壤污染和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例,涉及修复和赔偿总金额达到180万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指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既达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目的,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自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统筹单位积极推动该项工作。
截至目前,中山市共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9宗,涉及案件类型涵盖生态环境、城管、水务和自然资源等多个部门,涉及赔偿总金额超1.4亿元,案件数量实现重大突破,位于全省前列,并在全省率先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简易鉴定评估与磋商工作程序(下称“简易程序”)、率先建成首个地市相关专家库、率先探索惩罚性赔偿并成功磋商达成赔偿协议。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杜敏表示,中山市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中山岐江河。
有价:谨守“环保线”就是创造经济价值
身边的环境值多少钱?
在生态保护领域,这是一个认真的问题。当我们呼吸着清新的空气,享受着碧水蓝天的美景时,或许没有想过这些自然环境是“有价”的。而数据可以给出直观答案:
在中山市凤凰山非法倾倒案件中,非法倾倒填埋1.9万平方米,共计2.4万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141.9万元;中山市某环保公司非法排放污水2.7吨、污泥20.7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共计371万元。
“这类损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损害的是公共利益,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的出现就是为群众追回利益的重要手段,是增强群众获得感的重要方式。”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李娟表示,这一政策也对损害生态环境的企业有威慑作用,让企业谨守“环保线”,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在这之后不久,中山市就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各有关单位为成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和案例实践。
2021年起,中山市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中山市环境保护责任暨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压紧压实各镇街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责任,确保改革工作由市级向镇街全面推进。
2021年7月1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出台,中山市拿出“举报最高奖励人民币20万元”的举措,并在全省率先建立有奖举报独立系统,为后续生态环境损害线索的搜集提供了支持。
为建立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长效机制,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先后推动出台《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源范围、实施主体、执法调查、鉴定评估、磋商索赔、修复监督、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等内容,形成相对系统、完整且具有中山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章可循、依法办事。
创新:全省率先实施简易程序
为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近年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探索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中山路径”,在全省范围内创造了“三个率先”,让“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得以破解。
“‘三个率先’是指率先在全省推出实施简易程序,提升执法效率;率先在全省建成首个地市相关专家库,提升执法科学性;率先在全省探索惩罚性赔偿并成功磋商达成赔偿协议。”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科长黄勇华介绍,制度探索创新的系列举措让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往前迈进一大步。
以简易程序为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多数具有处置周期长、评估门槛高、赔偿磋商难等特点,案件索赔又急需效率,对此,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创新工作方式,在全省率先提出并实施了简易程序。
在这之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立案之后要通过鉴定评估,对鉴定评估机构有很高要求,采样、人员配置等程序下来,鉴定评估需要用时半年以上,再加上后续程序大概要一年左右才能办结,鉴定机构的费用也很高。
“简易程序是我们通过专家出具意见的方式来确定赔偿方案,减少了中间繁琐的流程,能够更高效地完成鉴定评估相关事宜,平均可以在两个月内办结一个案件。”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干部刘一格说,为推动简易程序顺利推进,中山市还建立了全省第一个地市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聘请全省42名省、市生态环境领域专家,为案件相关情况鉴定提供了强大的科学和技术支撑,一般需要3位专家共同出具意见。
中山市成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
2021年11月,中山市办理了首宗启用简易鉴定评估与磋商程序的案件——中山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也是全省首宗,具有良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这一案例采用简易程序办理,从启动鉴定评估工作,到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向涉案公司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双方就赔偿数额、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达成一致,仅用时一个月,大大缩短了办案时间、节约了办案成本、便捷了办案程序。
对于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破坏环境的行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首次通过惩罚性赔偿威慑不法行为人,让恶意侵权人付出应有的代价,痛到不敢再犯,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依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才能真正把生态领域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对于故意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恶劣的行为,我们坚决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使用全方位手段遏制企业环境污染行为。”黄勇华说。
协同:全市多部门共建大环保格局
2021年10月,中山市河涌水质自动监测平台发现南头镇一区域水质明显异常,排查溯源后发现某一家公司有偷排行为,经过检测,该公司所排放的废水中铜、锌等重金属超标,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后续经统计,该公司在几年间通过偷排生产废水共计7613.126吨,经下水道汇至厂房外围下水道,最后流入附近河涌。经鉴定,该公司偷排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总计为1268716.09元。该公司从被发现偷排废水,到最终案件办结当事人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用时约半年时间。
“该公司废水排放正好排放到劣五类水体河涌中,对环境影响十分恶劣。这家公司还是比较大的企业,更应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我们希望通过规范大企业的行为,让其他企业都知道损害环境是要担责的。”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介绍,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启动损害赔偿程序之后,需要委托机构进行鉴定,鉴定需要足够的基础资料。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在现场执法中调取的资料不足以完成评估资料的获取,在这方面存在一些困难。
“侦查机关获取到相关证据后,发现有该公司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将该线索移送至我们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公益诉讼部门经初步调查后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审查,并发出诉前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在继续侦查过程中,生态环境局就提出需要更多的证据进行鉴定评估,我们就把刑事案件的证据提供给对方,为其开展鉴定评估工作提供了有力协助。”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周怡介绍。在之后此案件办理过程中,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与当事人进行磋商,顺利推动案件进展。
周怡和同事先后两次来到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为该案件办理提出索赔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意见,并在磋商会上发表法律意见。
两次磋商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中不仅约定该公司就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还要承担2倍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
2022年1月,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就通过联合发文的方式搭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通过8大衔接机制来发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合力。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检察机关联合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和当事人磋商。
在中山市生态环境保护这张蓝图中,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是统筹单位,同时中山市检察院、城管局、财政局等部门也积极参与进来,一起构建“大环保格局”。据统计,2022年,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单位共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选并汇总制作案件清单,共向检察院报送了总计1128宗线索。
坚守:常态化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如今,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实施相比2021年已成熟很多,根据案件性质确定实施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的工作依旧是目前该项工作中的重点及难点。
“我们既要保护生态环境,也要服务经济发展,对待企业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要采取恰当措施。”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二科四级主办黄洁玲说,“一般不涉及刑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我们尽可能简化办理程序,减少企业负担。涉及刑事的会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目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也在推动相关制度出台,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更为法制化。
近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近年来的实践经验修订《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促进各领域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应追尽追。
此外,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还制定修复监督相关制度,落实修复工作,其中,小榄镇和三角镇的两块污染农用地块正在修复进行中,后续将尽快恢复土地用途。
杜敏表示,生态环境保护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接下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将在现有工作成效的基础上,接续奋战、积极作为,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常态化,加强案件线索筛查,做到有案必查、应赔尽赔,抓好落实,尽快出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做好生态修复“后半篇”文章,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
执法有原则,也有温度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二科四级主办黄洁玲是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见证者和亲历者,多次参与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在严谨的执法程序面前,她也逐渐理解、认识到了“既要守原则又要有温度”的可贵。
2021年初,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还在前期探索阶段,当时,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位于中山市东升镇某村一家废品站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现场检查后,发现地面漂浮有有机液体,散发出有机物的气味。经检测鉴定,梁某非法处置危废达170多吨。经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鉴定,梁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造成的环境损害总计达800多万元。
涉案废品站所在地块现在的土地性质为农用地,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在了解到废品站运营者梁某这一行为之后,在确定其违法事实的同时,也了解到这家废品站是他租赁李某的房屋开设的。因此,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还要考虑除了梁某之外,房东和村委会对梁某非法处置危险物品的行为是否知情,房主不能“一租了之”。
经后续调查得知,中山市东升某村经济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并没有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监督土地依法使用,房主李某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使用土地,最终梁某、李某、某村经济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都承担了赔偿责任。
在案件调查完成磋商赔偿方式时,考虑到梁某的经济情况,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其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赔偿金,在达到警戒目的的同时也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作出调整。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坚守原则是底线,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则体现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环保铁军的“柔情”一面。
去年,沙溪镇的17所中小学、幼儿园内新增了一批特别的公益植树,树种是易于生长的白玉兰树,共274棵。这次植树的主体有些不同,他们是损害中山市生态环境后以植树代替赔款的两家企业。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沙溪镇有两家企业生产废水超标违法排放,造成水环境生态环境损害后,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基本原则,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企业沟通赔偿事宜后,最终确认两家企业当事人需要支付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3万多元。
“根据赔偿金额大小,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沙溪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及当事人商议后,提出可以采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措施,让企业‘以植代偿’,既能达到修复环境的目的,又让他们做生态修复的践行者。”黄洁玲介绍。
这是中山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项目。
最终,274棵树如期种到沙溪镇数所中小学里。如今,沙溪镇虎逊小学内,沿墙新种的白玉兰树已生长得生机勃勃。来源:南方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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