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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意见压实职能部门生态环保职责 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等18家单位近日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构建责权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进湖北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根据《意见》,今后,湖北省各市州党委、政府每年应当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发改、经信等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应当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及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专题报告事项依法依规在本地、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地方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控方面,《意见》提出,要重点加强流域综合治理、区域联建联防联治,推进生态环境共建共治共享。如按照长江干流、汉江、清江3个一级流域和16个二级流域片区的“底图单元”,实施流域分区综合治理。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分别推动武汉都市圈、襄阳都市圈、宜荆荆都市圈跨界区域流域协同治理、大气联防联控、生态空间共建、环境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等。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保障,《意见》规定,对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将开展例行督察;针对跨流域、区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察;推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省委巡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贯通协同,将督察发现问题整改纳入巡视、审计重点范围。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行为的监督。
同时,《意见》还要求充分发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通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等职能,协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落实。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