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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纠纷律师:违反规定,通过以租代征实际占用土地可能会被处分或是开除
发布日期:2024-09-04点击率:109

  北京土地征收纠纷律师:违反规定,通过以租代征实际占用土地可能会被处分或是开除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相关部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也可以征收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经营性用房、养殖场等等。但是土地征收不同于国有土地征收,相关部门实际占用农村耕地等其他农用地,用于项目建设之前,需要先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也就是建设用地,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后,用地单位才可以正式开始土地征收工作。

  土地征收中,办理审批手续,也就是拿到有权批准征地的部门作出的征地批复文件,是合法实施征收的第一步,也是必须要履行的一个必要程序。也就是说,从原则上来讲,无论是什么建设项目,只要涉及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其他农用地,那么,用地单位均不可随意占用,实际占用土地,必须要有征地批准文件,否则不可征地。

  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想必大家也都能看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从提交审批手续,到真正拿到审批手续可能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有的是一年拿到审批手续,也有的是两年,三年,甚至更久,而且极个别的建设项目,即使向有权批准机关提交了农用地转审批手续的申请,最后也可能会因建设项目不符合各项规划等原因拿不到审批手续。

  所以,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节省时间,为了能顺利地完成征收项目,或者是能在预期的时间内完成建设项目,他们可能就会以“以租代征”的方式来实现最终的征收目的,也就是,通过租赁村民的土地,每年给予村民多少租金的方式来有意规避审批手续。近日,李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李某是山西省人,其在当地有合法承包地八亩,其中的三亩土地(平地)因当地相关的规划建设在去年年底的时候被征收了,可是在整个征收过程中,李某并没有看见过任何的征收文件,包括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等,李某当时就觉得很奇怪,但是并没有多加考虑。

  后来,村委会拿着相关的土地租赁协议来让自己签,因对整个征收过程中存有异议,所以,李某并没有签订该租赁协议,而且李某等人还认为,明明是相关部门占用土地(永久性)那为何还让自己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呢?李某等人知道,像征收方所实施的这类建设项目(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现在相关部门却要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来占用土地,很明显是有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很明显是想规避审批手续。

  最主要的是,如果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实际占用土地,相关部门以每亩每年一千多元的租赁费对自己补偿,那显然是无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的。所以,针对相关部门以租代征的问题,李某向上一级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可相关部门却对自己所反映的事情置之不理,甚至默认相关部门的行为。

  首先凯诺律师在这里要跟大家明确一点,以租代征是不合法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其他农用地的,只能是依法通过土地征收的方式来推进相关的项目建设,也就是说,必须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相关部门以“以租代征”的方式占用土地,那么其占地行为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

  一旦通过以租代征或是相关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批准以“以租代征”的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等,那么,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记大过,或是被开除。

  根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的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