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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年5月1日施行,老百姓权益将一步得到保障,尤其是以下几点对农民老百姓来说更为重要
发布日期:2024-07-19点击率:19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年5月1日施行,老百姓权益将一步得到保障,尤其是以下几点对农民老百姓来说更为重要

  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旨指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的法律共8章67条,包括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该法的实施将有力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也意味着农村村民的权益有了进一步的保障。

  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后,对农民老百姓究竟有哪些好处呢?有哪些点是需要农民老百姓注意的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大家来浅析一下,

  事实上,该法实施以后,以下几点是对农民老百姓来说最为重要的。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主要是通过户籍来认定的,如果户籍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那么,村民就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然了,如果该村民一直在该村集体内生活,同时也一直在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从原则上来说,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是、在外就学、务工或者说是外嫁女等人员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也就是说,如果因上学、务工、经商、离婚等将户口迁出去,并不代表着这部分老百姓就失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仍然是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对于村里的女孩外嫁的,如果在婆家没有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那么,其就仍然享有原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资格,村委会或是其他相关部门不可以取消其成员身份。

  当然了,如果已经在婆家这边已经取得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那么,从原则上来说就丧失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资格。

  不过,实践中,有的村委会在妇女外嫁之后,马上就会取消其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尤其是当土地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后,为了将征地补偿款落到自己手里,往往会以其已经嫁出去了为由,拒绝对其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很显然这是不合法的。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之后,如果有村委会以自己是外嫁女,其已经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将自己应得的土地补偿款收入自己的口袋中,那么,一定要尽快地咨询专业律师,因为我们前面已经说过,只要在婆家没有取得承包地,没有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那么,就还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所以,当遇到村委会区别对待,想私吞自己土地补偿款的情况时,一定要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要求他们查处其违法行为。

  另外,凯诺律师在这里要额外多说一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是非常重要的,也是需要大家格外注意的,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过程中,一旦发现有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是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大家千万不要默认,这可直接关系着村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相关权益,比如说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村民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当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规定,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也就是说,妇女与男子是享有一样的权利,比如说土地补偿分配的权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选举权、各项村民成员会议等等,男子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妇女同样也是可以的,村委会或是其他相关部门不可以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实践中,有的村委会常常会以其是妇女等为由,拒绝让其参加相关会议,或是拒绝为其提供宅基地,这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显与民法典相违背,明显侵害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有村民遇到了村委会以各种理由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马上反映给上一级部门,这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第一步。

  不过,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实施,相关妇女的权益将会更上一个台阶。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发布,对农民老百姓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的好消息,不仅让妇女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同时也给在外就学、务工、外嫁女等人民群众吃上了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