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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土地征收律师:以租代征为什么不合法?
《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明确地对以租代征作出规定,以租代征怎么就不合法了?
对此,凯诺律师认为,关于以租代征,虽然《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中却有明确的规定,在该通知中明确指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不仅如此,一些地方的法律法规上同样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里就不再一一地列举出来了),这就足以证明,以租代征是不被认可的,是违法,更是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此,当大家遇到土地被相关部门占用时,一定要及时地去了解具体的情况,一旦发现相关部门以租代征或是在未拿到征地批复的情况下,便强行占用承包地,老百姓一定要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这也是我们经常说的一种救济方式。一般一个合法的占用土地行为肯定是经过了以下一个重要程序
未规避具体的征收程序,依法办理了征地批复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简单点来理解就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相关部门确需要占用老百姓的土地时,需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依法履行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老百姓的意见、听证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等前置程序,在履行完这些前置程序之后,还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拿到相关的审批手续,即征地批复、发布征地公告之后,那么,才可以正式启动土地征收工作。
土地征收中,征地批复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文件,且也是审查土地征收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文件,如果没有这个文件,无论还有没有实际占用土地,其征收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表达的是,以租代征、未批先占都是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尤其是以租代征,很大程度上侵害了农民老百姓的利益。所以,广大老百姓在遇到以租代征这种占地行为时,一定要对此提高警惕,避免自己的权益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