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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宅基地拆迁律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农民有什么好处?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除了要满足条件之外,还需要认真落实“二三二”工作要求。这里所说的“二三二”具体指的就是加快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特别是实用性村庄规划,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不能把农民的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可以入市的土地不能搞商品房开发。
另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要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机制,保护农民集体和个人权益、保障市场主体愿用、会用入市土地的权益保护机制。
而关于这一点,在去年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中就已经有所强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必须审慎稳妥推进。试点县(市、区)数量要稳妥可控。要坚持同地同权同责,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适用相同规则,接受市场监管。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布局各用途土地。要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要求。
总的来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有很大好处的,不仅有利于规范土地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乡村振兴,有利于掌握并调整土地供应,增加政府税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等之外,还有利于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提高农民的收入,落实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有利于集体土地溢价,进一步搞高村集体及农民老百姓的收入等。
不过,凯诺律师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本意为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实现农村土地权利资本化。但实践中,如果出现强迫老百姓将土地入市,或是未经过村民代表同意,擅自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情况,那么老百姓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