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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房屋拆迁,出现这些行为不合法,一定要注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中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用大白话将这几条法律法规翻译过来就是,在征地拆迁后,在没有给予被征收人任何补偿,相关补偿安置工作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之前,无论是谁,无论建设项目有多么的重要,工期多么地紧张,都不可以对被征收人进行断水、断电,阻断被征收人正常通行的道路,或是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青苗等,哪怕是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相关部门都不可以采取上述这些行为来强迫被征收人搬迁。
然而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却将这些法律法规视为白纸,在征地拆迁中,只要被征收人不同意搬迁要求,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没有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就会踩着法律红线,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等等,其目的就是为了尽快实现征收目的。
但是一般情况下,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其已经履行了补偿安置工作,相关的补偿款项已经全部落实到位,且被征收人已经拿到了全部的拆迁款,但仍拒不交出房屋,拒绝交出土地,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
如果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未及时支付相应的拆迁补偿款,甚至是在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等,那么,毋庸置疑,这种强拆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此时,作为被征收人一旦遇到相关部门在未拿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房屋,室内家具等就因相关部门的强拆毁于一旦,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拨打110报警,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要求他们就强拆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