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月获得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 【收案公告】凯诺行政律师团队介...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 凯诺律师团队近一周办案行程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海南某...
- 202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招贤纳士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办案行程
- 2024年凯诺律师事务所国庆放假通知
- 凯诺律师事务所中秋节放假通知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广元市...
电话:010-53359288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北京拆迁律师:评估报告是否会作为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后,被征收房屋最终的价值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而集体土地征收中,也是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评估,然后结合评估报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不过,我们这里要重点说一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情况下,国有土地上房屋中的评估报告都会作为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因此,生活中,大家遇到的无论是土地征收项目还是房屋征收建设项目,在评估环节一定要注意,避免自己在评估环节有所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