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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拆迁律师:遇到以收回国有土地来实现征收目的的情况进怎么办?
我国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一般集体土地指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其所有权归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国有土地指城市市区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由于近几年土地流失严重,非法侵占土地(耕地、农用地)的情形越来越多。所以,在新的《土地管理法》中则明确规定,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近几年,国家对保护土地所采取的措施是越来越严格。
即使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或是国有土地也需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来进行,尤其是在征收集体土地时,需要用地的相关部门必须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即先征收为国有土地),拿到相关的审批手续之后(这是必不可少的),方可实施土地征收行为,否则不可推进一下步的征收工作,
但是,了解过集体土地征收或是国有土地征收的朋友们应该都知道,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或是国有土地,其都有着较为复杂的程序,尤其是在补偿安置阶段,往往会花费很长一段时间,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征收方在需要用地的时候,为了规避繁琐的征收程序,便会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来达到最终的目的,尤其是当使用国有土地时,这种情况便时常上演。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相关部门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征收国有土地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如果没有,建议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