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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房屋拆迁律师:公有房屋拆迁,居住人是否有拆迁补偿?
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无论是什么形式的征收,无论是以什么目的开展的征收,绝大多数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基本上都是被征收人私有住宅,即房屋产权都是公民个人所有,并非某个单位所有,一般情况下,只有极个别的征收中,才会出现公有房屋被征收的情况,换言之就是征收公有住房的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少,但并不代表着征收就永远都不会涉及公有房屋。
所谓的公有房屋,即公租房想必大家也都知道,其所有权并不属于居住人所有,而是归政府或者公共机构所有。在很早之前,有的单位(国企或是事业单位)为解决员工住宿问题,便会分配给员工一套福利房屋,有的老百姓在接受单位分房之后,往往会一直居住下去。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不断地更新,越来越多的老旧小区被依法征收,而这其中就包括有的公有房屋也在这些征收项目中被征收,比如前几年如火如荼开展的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造以及其他因公共利益为目的征收项目中,就能常常遇见公有房屋被征收的情况。那么,公有房屋被征收,居住人是否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呢?或者说是居住人应不应该拿拆迁补偿呢?
近日,有一位山东的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说,自己家的房屋是几十年前单位分的房子,并且至今也居住在此,但在去年的时候,当地开展旧城区改造项目,其所在的小区也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然而就在谈论拆迁补偿的时候,征收方却一直不愿意与自己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也不愿意给自己相应的拆迁补偿,其理由是该房屋所有权不是自己。随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当事人便向上一级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举报,然而上一级有关部门却对自己的问题是置之不理....
一直以来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究竟归谁都有很大的争议,实践中,有一部分人认为,既然房屋所有权都不归居住人,那房屋拆迁后,拆迁补偿自然也就不当居住人,征收方也就没有必要与居住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还有的人则认为,虽然房屋所有权不归居住人所有,但是该房屋是单位分配给员工的福利房,而且都已经居住了很多年,所以,公房拆迁的话,应当要给予居住人合理、公平的拆迁补偿,不应该以房屋所有权人不是居住人为由拒绝为其进行补偿。
那么,公有房屋拆迁,居住人究竟有没有拆迁补偿,下面凯诺律师来结合地方发布的相关规定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公有房屋拆迁应给予承租人相应的补偿
关于公房拆迁,我们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并没有看到与之相关的规定,而且该条例中还明确规定了征收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即房屋所有权人,因此,这就很容易导致许多征收方与公有住房居住人之间发生补偿纠纷。
但是,这里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公有房屋承租不同于私有房屋承租,虽然承租人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其却对房屋享有一定的权利,从地方规定的相关条例、办法来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对房屋进行评估、交换、有偿转让,而且最主要的是,很多地方的法律法规上也直接明确规定了给予承租人拆迁补偿的标准。
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再比如《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暂不具备公有房屋出售条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征收人,其他补偿金额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对非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他补偿金额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据此,我们大家可以知道,虽然公有房屋所有权不属于居住人,但是在遇上拆迁时,公有房屋居住人,即承租人是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是有权享有补偿安置的。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以承租人不是所有权人为由拒绝支付补偿等,那么公有房屋承租人则可以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