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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修路、水利工程等其他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被征地农民土地及征收房屋时,应当要给予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
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一般是直接给予被征地农民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而土地补偿费,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权,所以,这部分补偿有的地方则是直接发放给村委会,然后再由村委会将绝大部分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农民。
但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村委会在拿到土地补偿费之后往往不会再发放给被征地农民,而是直接据为己有。近日,青海的一位当事人就咨询律师说,自己的三亩土地因当地规划要修路被征收了,但是其只拿到了青苗的补偿费和地上其他附属物的补偿,土地的补偿费一分钱都没有拿着,去找拆迁部门,但其说土地补偿费发放到了村委会的账上,随后自己便去找村里,可村里以土地是村集体为由,拒绝给自己这部分的补偿。
事实上,村委会将土地补偿费据为己有的情形有很多,凯诺律师经常能接到这样的咨询,那么,村民是否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呢?
答案是有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并不是所有的土地补偿费都归被征地农民所有,而是被征地农民可以拿到绝大部分,少一部分补偿仍然是归村集体的。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是需要由村委会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等分配给被征地农民的。
比如《武冈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征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统一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青苗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户。
实践中,如果村委会将土地补偿费据为己有,或是未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等擅自处理土地补偿费,那则是不合法的,是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面对村委会将土地补偿费据为己有等情况时,被征地农民应当要怎么做呢?
遇到村委会擅自处理土地补偿费或是其他违法行为时,被征地农民可以先申请村务公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除此以外,地方在相关的补偿安置办法中也有具体的规定,比如《武冈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收支、分配、使用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村民普遍关心的事情以及征地补偿分配,征地补偿收支等情况,村委会应当要主动公开,以保障村民的知情权等。在申请村务公开以后,如果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征地补偿分配等情况,那么被征地农民则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申请监督。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如果申请监督或是投诉、举报后,相关部门没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处理,被征地农民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土地征收中,被征地农民是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的,如果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据为己有或是未通过正常渠道分配土地补偿费等,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避免给自己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