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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经营性用房,其实就是指有收益的房屋,比如小商品店,餐馆、养殖场、加工厂、美容美发店等。通常在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这些有收益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也会被征收。不过,征收经营性用房和征收普通住宅在补偿方面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别。
征收普通的住宅,一般补偿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但是征收经营性用房,除了有上述补偿之外,还有停产停业损失费等之类的费用,这部分补偿一定是不能少的,这也是法定补偿之一。
所以,实践中如果征收方拒绝支付这部分补偿的话,那么就侵害了承租人或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经营性用房给予被征收人(或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标准是多少呢?这部分补偿是怎么计算的?下面我们就结合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实施《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细则中的内容来告诉大家。
根据该细则中的规定,对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并补偿给被征收人。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是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
也就是说,停产停业损失费不是一口定价的,而是要结合征收前的实际收入及缴税情况来计算的,所以这里需要提醒大家,平常一定要收集好缴税票据以及相关的证据,避免给自己带来没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