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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由于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许多农村老人都会认为,妇女不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或者说是,妇女在嫁出去之后,就像泼出去的水,其已经没有权利再分得权益。实践中,有的村委会也是如此认为的,尤其是在土地被征收以后,在土地权益分配方面,常以其已经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为由,拒绝为其分配相关的土地权益,有的村委会甚至将一些因长期在外务工、上学等的人员也直接判定为不是该村村集体组织成员,拒绝为其分配相关权益,那么妇女是否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长期不在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生活,是否就不属于该村村集体成员了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中就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2022年12月27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法律草案共八章,六十八条规定。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规定了成员的确认及其权利义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等事项,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明确对集体财产依法实行分别管理以及争议的解决办法和法律责任等。下面我们就结合草案中的内容,来告诉大家,与咱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一些内容
1、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哄抢、破坏。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从上述的草案中我们可以看到,首先不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还是村民享有的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任何借口或理由侵占、私分、截留的,尤其是土地征收中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农民虽然只享有土地使用权,但是其也享有土地补偿分配的权利,实践中,如果有村委会或是其他部门拒绝对村民分配这部分的补偿,村民可以打12345反映。
其次,该条规定中还明,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比如召开的成员大会等,村委会不能以其是妇女就不让其参加等,否则就侵害了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实践中,倘若如此,那么建议妇女可以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不得因离婚、丧偶剥夺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另外,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中还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服刑、就学等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因此丧失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那也就是说,就算村民长期在外务工、经商等,其也仍然享有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对于丧偶,离婚的村委会也不能就直接判定其已经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实践中,尤其是在土地征收中,如果村委会以其不在该村长期生活等原因,拒绝为其分配土地权益,那么则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土地补偿分配等事项会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会并同意
根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中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
(三)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决定加入的成员等;
(四)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 (监事)工作报告;
(六)决定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监事)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
(七)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八)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使用、分配办法;
(十)决定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及因合并、分立等解散作出决议;
(十二)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
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通过,法律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另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那也就是说,以上十几种事项只能通过成员大会来决定,而并非是成员代表大会,且参会人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并且所做的决定也必须是经过了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倘若参会及同意人数均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那么决定就不能通过,或者说是不能进行。
4、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可起诉
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中还明确了救济途径,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请求乡级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仲裁、调解或者不服仲裁裁决、调解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说的是,农村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得到保护,凡是遇到有集体经济组织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村民千万不要坐以待毙,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