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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在拆迁中,哪些拆迁协议可以撤销或确认无效?至少有这四种
发布日期:2023-01-05点击率:340

  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中,在双方就具体的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等事宜协商成功后,需要签订一式两份的拆迁协议,需要说明的是,这样一份拆迁协议一旦签订,也就是双方都在上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摁上了手印,盖上了章,那么该协议立刻就产生了法律效力,需要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反悔、违约、擅自更改补偿协议。

  不过实践中,也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就是有的人在签订完补偿安置协议后,又会认为该协议中所约定的事项不合理,或是补偿标准压根就不是自己心中所想的,补偿不合理,于是想反悔不履行协议,想拒绝搬迁,想找征收方重新签订一份。我们上面说了,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协议,且在签订协议时也不存什么违法行为,那么反悔是没有用的,一般只能履行,否则会被强制执行。当然了,如果存在以下向种情形,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该协议或是确认该协议无效。

  1、 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

  无论是拆迁协议还是其他民事合同,都需要是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且所签订的协议才有效。可倘若协议是在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或是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形下签订的,那么这样的一份拆迁协议,原则上来讲是不合法的。

  比如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意,迟迟没有签订协议,可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便让村委会模仿被征收人笔迹偷偷与其签订协议,或是征收方使用违法行为、语言威胁被征收人,强迫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等,那么在这些情形下签订的协议,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或是确认该协议无效。

  2、 补偿标准存在重大的不公平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可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会采取各种手段以及套路,降低补偿标准,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最终导致被征收人拿到的补偿远远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拆迁补偿不合理时,一定不要签订补偿协议,如果存在征收方强迫自己签订不公平、不合理的协议,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地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撤销该协议。

  3、 以欺诈手段所签订的协议

  除了以上两种以外,还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实现征收目的,还会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答应被征收人提出的各种条件,给予被征收人各种优厚待遇,以各种欺诈被征收人的手段,让其签订空白协议或是签订本就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协议。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被征收人仍然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在6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4、 拆迁协议存在重大误解

  另外,倘若所签拆迁协议中存在重大的误解,比如征收方找的评估机构在评估被征收人房屋时,评估价格为一百多万,后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了协议,但后来被征收人觉得不合理,于是又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两百多万,快三百万了,那么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补偿协议。

  根据《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行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最后,凯诺律师想要告诉在大家的是,房屋拆迁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谨慎谨慎再谨慎,千万不要马虎,也不要轻易相信征收方口头上答应的条件,一旦在签订协议时存在违法行为,那么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或是确认该协议无效,避免吃不必要的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