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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一位反映说,自己家几年前就拆迁了,当时也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在补偿协议签订后的一个星期内了解到邻居家的拆迁补偿款竟然比自己高,其与邻居家的情况几乎一样,可是补偿却远远低于他们。
还有一位当事人说,虽然自家孩子出生后,征收方也将孩子纳入补偿对象,可是相关部门对于新生儿的安置补偿面积与成年人的不同,远远少于补偿成年人的面积,这孩子迟早有长大成人的一天,这样区别对待是否合理呢?
事实上,征收中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非常地多,尤其是拆迁补偿方面的问题,虽然说补偿标准有差异属正常现象,毕竟每个城市,甚至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每家的情况都不尽相同,所以补偿标准有差异,补偿不一样也理所当然,但是差异也不能太大,补偿如果相差甚远,甚至有意区别对待,那就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宪法》中的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中同样也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相关部门都必须要以合理、公平、合法的原则来实现征收目的。也就是说,不管是小孩还是成年人,不管被征收人家里是什么背景,被征收人是什么职业,在补偿安置时都应当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不得因人而异,区别对待。
实践中,如果有征收方以是新生儿为由就有意缩减补偿安置面积,或是减少补偿安置费用,征收方的行为就存在违法。
同样的,如果被征收房屋的情况与邻居家的房屋(面积等)情况一样,但是征收方却以其他原因,刻意将补偿减少,那么无论如何都是说不过去的。那么,在遇到补偿被区别对待的情况时应当要怎么办呢?
1、 请不要上门去闹
有的被征收人在发现自己家的拆迁补偿远远低于别人家的时候,就会直接去找拆迁办的人闹。那么上门去闹,能解决问题吗?很显然是绝大多数情况下问题是得不到解决的,尤其是在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的情况下,或是在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的情况,想要口头上说服拆迁办的人更改协议那几乎是不太可能的事情。
所以,此时被征收人能做的就是先收集证据,比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自己在与征收方谈判时的录音等。
2、 保持冷静
不管遇到什么问题,保持一定的冷静是很有必要的,切不可鲁莽行事,如果自己还没有签订补偿协议,那么被征收人还是有机会扭转乾坤的,我们可以通过后期与征收方谈判将拆迁补偿提高,当然了,就算签了协议也不用担心吃亏,如果补偿协议中确实存在重大的不公平,不合理,那么我们被征收人仍然可以就补偿协议提起诉讼,确认所签协议无效或是撤销该补偿协议。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在补偿不合理的时候,记得一定不要在补偿安置协议上面签字,可以先就遇到的问题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如果后续一旦发现征收中存在不合法行为,那么我们还有机会由被动转主动,争取合理、公平的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