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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提供给农村村民用的建设用地,一般情况下只能用来建设住宅,不能干其他的。但是实践中,有的村民在获得审批之后,会在上面建养殖场以及其他建筑。
近日,就有一位当事人以线上的方式咨询律师说,自己在其他地方建设了住宅,原本在村内的一处旧宅基地,为了避免不让宅基地闲置,所以他便用此处空着的宅基地建设了加工厂,而且已经干了好几年了,今年村委会的人告知自己,要收回此处宅基地,因为自己在别处已经有一处宅基地了,这多出来的宅基地他们要收回。那么,村委会能不能收回宅基地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按照上面的法律法规来说,农村村民只能在村内有一处宅基地,反之,如果有两处,甚至是三处,那么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超过一户一宅的标准,其余多出来的宅基地就有可能会被收回。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其中,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村委会因村内公共利益建设的,比如建设设施设备等,可以收回农村宅基地,对于没有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比如将批准用来建住宅的宅基地用来建设了养殖场、加工厂、车库等,村委会可以收回宅基地,在别处已经有一处宅基地了,又在另一个地方起了一处宅基地,一般村委会也是可以收回闲置宅基地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村委会在收回宅基地时,不能擅自收回,需要报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其也是不可以收回的,实践中,若强制收回村民宅基地,那原则上来说就有可能损害了村民的权益。
不过,虽然说村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但是并不代表着所有的超过一户一宅标准的宅基地,村委会都可以收回,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以下几种宅基地,村委会不能以违反一户一宅标准而收回
1、因继承得来的一户多宅
形成一户多宅的情形有很多种,其中,因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在实践中数不胜数,比如农村村民分户后在村内有一处宅基地,后来老人去世后,又留下来了一处宅基地,村民继承该宅基地后,自然就形成了一户多宅,但是这种一户多宅原则上来说是合法的,村委会不能擅自收回,但可以鼓励其有偿退出。
实践中,倘若村委会以各种原因强制收回,那么村民可以向镇(乡)政府举报,投诉。
2、进城落户后,村民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有的村民由于工作原因,便举家搬进了城里,并落户在城区,但对于农村老家的宅基地,其仍然享有使用权。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就强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户籍关系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 原则上应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也就是说,即使村民已经进城落户了,村委会也没有权利收回其村里留下来的宅基地,但是可以引导其有偿退出。所以,实践中,如果有村委会强迫村民交出宅基地,那么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