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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是我们每一位农村村民都非常熟悉的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可以说是掌管着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尤其是当村里遇上土地征收、土地租赁这样的大事,有时相关部门会直接跳过村民与村委会直接商谈,或是直接将具体的事项委托给村委会,让村委会处理,比如让村委会与被征收人协商具体的补偿等。
因此,在征地拆迁中我们经常能看见村委会的身影。按理说,村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只是辅助征收方处理征收事项,维护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从实践过程来看,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经常会违背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做出一些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比如我们常遇到的就有以下几种
1、擅自代替村民与征收方签订协议
村委会擅自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是常发生的事情,有的征收方为了能在规划的时间内完成征收工作,常会在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擅自让村委会模仿村民的笔迹替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能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人只能是征收方或是征收方委托的相关部门,如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村委会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或是村委会代替村民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那么就违背了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所签订的协议事后要是没有得到被征收人的追认,那么该协议就是无效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该协议。
2、强拆村民房屋
实践中我们并不少见村委会擅自拆除村民房屋的行为,有的村委会在被征地农民拒绝搬迁的情况下,会为了按时完成征收工作,让农民下山等,通常会不顾一切强迫农民搬迁,强拆村民房屋等。但是,不管是旧村改造,还是其他的征收项目,村委会、街道办及相关部门均是无权直接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尤其是在拆迁补偿还没有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其更是没有权利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拆。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制其交出土地,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被征收人拒绝交出土地的情况下,征收方若想拿到土地,必须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在未获得法院允许的情况下,谁都不可以强拆村民房屋,否则拆除行为违法。
因此实践中,如果遇到村委会强拆自己房屋的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擅自截留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相关的补偿应当要直接发放给被征收人,但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会将相关的补偿先发放到村委会账户中,再由村委会发放给被征收人,尤其是土地补偿费。按理说,土地补偿费应当要将绝大部分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即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应当给被征收人,但有的村委会却在未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的同意下,以各种理由擅自截留30%以上的土地补偿费,而有的则会私自侵吞被征收人的补偿费,但这种行为是严重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行为。
我国法律法规上明文规定,禁止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土地征收中,如果遇到村委会擅自截留征地补偿款等违法行为时,一定要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要求他们调查、核实村委会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